包容审慎监管,推进服务型、说理式执法实践,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10月23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部分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酒店涉嫌诱导用户作出评价
今年2月12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酒店前台放置展板,其上写明“五星好评+文字,延时退房一小时,赠送矿泉水2瓶”。因涉嫌诱导用户作出评价,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迅速将“五星好评”摆放展板撤除,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送年报
今年7月10日,大同市新荣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线索发现,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2024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查,当事人2024年期间正常经营,但在2025年6月30日前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时进行年度报告。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时间较短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养发馆发布虚假广告
今年3月10日,大同市云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养发馆在其软件账号发布“头皮冻干粉抗衰护理”团购方案,其中“抗衰”二字误导举报人。经核查,当事人于3月4日在网站上发布该广告,且无法提供该商品及服务有抗衰功能的有效证明材料,涉嫌发布引人误解的内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广告发布时间短,浏览人数极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在发现后立即改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未显著标明期限
今年1月8日,灵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某口腔诊所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上发布的“口腔检查”团购优惠套餐,只标明了优惠券的可使用时间(周一至周日全天可用,购买后90天内有效),未显著标明团购优惠期限。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下架该套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蔬菜店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
2024年11月14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蔬菜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用的电子秤1台,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电子秤用于贸易结算,无检定合格标识,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定证书。
鉴于当事人使用该计量器具较少,现场检测电子秤读数准确,情节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且为初次违法,改正态度良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2024年12月6日,太原市尖草坪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举报某贸易公司生产的白酒涉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经查,当事人货架上陈列有白酒封醇云蘭花二十42度,封醇王珍藏老窖42度黑瓷/红瓷,货值金额7500元,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该两种商品条码有效证书。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提供出产品检验报告、被委托商资质和进货票据,不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危害后果轻微,在接到相关投诉后,及时下架并召回。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无证经营烟草
2024年11月29日,襄垣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襄垣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襄烟移〔2024〕016号)及案件相关材料,对某商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被查获烟草为其儿子经营商店所有,该店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当事人儿子患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无法正常经营,于2024年11月初将剩余烟草转移至当事人店内保存。截至2024年11月21日被查获,卖出的烟草均为当事人儿子的朋友所购,并未摆放在柜台上公开销售。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所得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使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
2024年11月18日,忻州市忻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婚介中心签订的合同存在格式条款。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婚介协议书内容有“缴费后一经服务开始,不予退费;甲方一经答应与第三方见面应当准时赴约,累计三次不准时赴约或一次失约,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修改合同,且与消费者签订合同见面后就已提供信息及服务,已履行合同条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2024年11月7日,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转办函,对某培训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收费场所未设置收费公示牌,未对收费项目及明细进行长期公示,仅在招生期间于楼梯口位置临时张贴收费明细和项目。当事人收费票据与收入明细账显示,当事人收费标准(1000元/生)与实际收费情况一致,没有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销售农残含量超标的芒果
今年1月23日,柳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某水果批发部于今年1月8日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1月2日从吕梁市离石区某批发部购进该批次芒果,共33斤,除抽检芒果(4斤)外,均于抽检当日销售完毕,销售金额363元。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销售金额较小。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吕梁市市场监管局。
销售不合格坐便器
2024年12月26日,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对某卫浴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坐便器手动调节项不符合规定。涉案坐便器为当事人于2024年8月25日从郑州郑东新区某经营部购进,共购进3套,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未销售的2套退回,没有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没有流入市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今年1月21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称阳泉市某公司销售过期挂面。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福临门秒惠家劲爽挂面,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确已过期。过期挂面共计10袋,进价为5元/袋,销售价为5.5元/袋,货值金额总计55元,过期后该批次挂面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过期商品未售出,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且及时改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产品标签上随意标注“有机”字样
今年3月25日,垣曲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称某便利店销售的有机菜花包装上没有任何有机食品认证及图形,也没有可追溯查询有机食品的身份码。经查,当事人于3月19日购进了该批花菜3斤。当事人称大家口头上都把这种花菜称为有机花菜,他一直以为这种花菜的名字就叫做有机花菜,并不知道“有机”两个字需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事后已将外卖平台上的“有机花菜”全部下架,并且将店内销售的“有机花菜”更名为“散花菜”。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不存在主观故意标注“有机”字样,并且在案后立即下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案花菜金额较小(9元),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使用列入《强制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
今年5月13日,朔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朔州市经济开发区某电竞酒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39台电竞计算机是从太原市购买CPU、散热器、主板、内存、显卡、电源、显示器等进行组装的,声称不知道组装完后要经认证才能使用。当事人使用的涉案产品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规定的认证产品,是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未对电竞电脑进行单独收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申请完成认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