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省卫生健康委获悉,近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与《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山西省中医药服务执业行为。
其中,《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聚焦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活动。具体来看,中医类别医师可在医疗机构的中医类科室或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相关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增加执业范围;已在医学影像、麻醉、病理、检验科室工作的中医类别医师,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可继续从事原专业工作。
另一份《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则针对临床、口腔、公卫等非中医类别医师,明确其从事中医药服务的条件与权限。例如,非中医类别医师通过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所在主执业医疗机构认可,经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 1年中医药系统培训(总学时数不少于480学时),且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后,可开具中成药处方。此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同时开具中成药处方与中药饮片处方: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历或学位;参加省级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证书;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已通过1年中医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再通过跟师学习等补足至850学时,且经省级部门认可达到相应水平。
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