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5年中秋、国庆假日临近,节日消费、旅游消费进入旺季。为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节日市场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近年来易发多发的价格投诉举报问题,对全省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通告如下。
一、坚守法律底线,恪守商业道德。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强化价格自律,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做到依法诚信经营,坚决抵制借机涨价、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短视行为,维护企业自身形象和市场价格秩序。
二、落实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要应标尽标,不得漏标。销售商品时应当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或计价方法等信息,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低标高结、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三、依法合理定价,保障公平交易。经营者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存在法律风险。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四、规范景区门票价格。景区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景区门票价格政策。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不同游览场所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应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同时要公示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供游客自主选择。要严格执行对特殊群体相关减免优惠政策。要规范景区宗教游览场所香烛等宗教用品价格,防止“天价”现象发生。景区经营者不得在同一景区违规设置园中园、票中票,不得将各种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区别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
五、规范住宿服务价格。各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应当从维护企业形象,有利于旅游和服务业长远发展出发,规范客房价格定价行为,保持客房价格基本稳定,自觉抵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退房时间、另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应当自觉履行公示的价格信息,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或单方面毁约。
六、规范餐饮服务价格。各餐饮经营者要高度重视近年来产生纠纷较多的价格问题,有偿提供的主食、餐具、纸巾、小料、餐盒、包间服务等项目要明确公示收费标准,免费提供要作出说明。店内菜单、价目表和其他点菜工具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经营地方特色菜品的应与其他相关菜品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菜单中标示的菜品价格不得刻意缩小计价单位字体或隐藏计价单位,不得以“时价”“面议”等模糊表述标示价格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两套菜单”,不得采取低标高结手段欺诈消费者。
七、规范商品零售价格。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要做好保供稳价工作,确保粮油肉蛋奶果蔬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稳定。月饼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要求,不得通过过度包装、搭售贵重商品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参与“两新”活动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不得出现“先涨价后打折”、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不正当价格行为。采用预付卡式消费的,经营者应按约定提供服务,不得降低服务质量或任意加价。
八、规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含服务区)、航空公司、汽车租赁、救援企业、停车场、充电设施经营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要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要落实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和停车服务前半小时免费政策,自觉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200万元的罚款。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价格串通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0万元的罚款。实施哄抬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300万元的罚款。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的罚款。
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节假日期间,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巡查检查,对检查发现和消费者反映的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惩。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