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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服务人今后将面临“双选”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1/13 

物业到期,业主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如何更换物业企业?近日,山西晚报记者获悉,更换物业服务人有了新的依据。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业主可以选择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也可以选择是否同意接受被续聘。
  业主感觉物业服务不到位,想更换物业;物业认为业主诉求无底线,想终止服务。面对全国各地存在的物业纠纷,即将于实施的《民法典》为解决此类矛盾提供了依据。民法典第947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悉,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如果业主选择续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与其续订物业服务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续聘也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即根据本法第278条的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还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另外,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进行续订,这样续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可以与原物业服务合同衔接,不会出现物业服务的真空期,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损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依据本法第948条的规定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然,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同样也面临两个选择,即同意业主的续聘或者不同意续聘。如果物业服务人愿意接受续聘,业主也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没有依法作出续聘决定,或者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期限届满时,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如果物业服务人不同意业主续聘的,应当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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