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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毒品犯罪案件4767人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6/25 

本网讯:今天上午,省检察机关举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山西省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工作情况,发布山西省检察机关“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毒品犯罪案件4767人,批捕率93.11%,高于全部刑事案件整体批捕率10.76个百分点;起诉毒品犯罪案件5997人,起诉率98.51%,高于全部刑事案件整体起诉率6.51个百分点。省检察院持续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65件378人。同时,省检察院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毒品犯罪案件1279人。提出量刑建议828人,占比63.84%;法院采纳726人,采纳率达87.68%。
  “检察机关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提升毒品案件办理质效。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推动侦查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一批因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甚至无罪的案件得到依法纠正。”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苑涛在发布会上表示。
  据悉,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针对毒品犯罪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81件200人,立案后起诉124件135人,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14人。纠正公安机关漏捕103人,捕后生效裁判97人,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27人。纠正遗漏同案犯118人,生效裁判99人,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18人。全省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提出抗诉91件,已改判44件。经检察机关抗诉,对32人改判后加重了刑罚,1人由无罪改判有罪。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normal; ORPHANS: 2; LETTER-SPACING: normal; COLOR: rgb(51,51,51);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400; WORD-SPACING: 0px;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运城市绛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成在获得罂粟种籽后,未在更方便管理的房前屋后或是有人群往来的其他地块种植,而是有意种植在很难被人发现的成林山楂树中间。该反常行为能够证实李某成属于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予以非法种植。

2018年1月10日,绛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起公诉,同年3月12日,绛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绛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本案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当依法提出抗诉。2018年8月17日,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李某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在成林的树木中间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不仅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而且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因此,必须加大对此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案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确保罚当其罪,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切实履行了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和刑事审判监督的检察职能。

案例九: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

安某文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毁灭罪证  瑕疵证据补正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安某文随身携带冰毒,购买动车组车票进入太原南站,欲乘车前往陕西大荔,通过安检时被民警查获。安某文现场将藏匿在其上衣内侧下口袋里的冰毒抖落在安检台附近的地上,后经收集称量,从其衣服口袋内搜出冰毒净重5.8克,散落在地上的冰毒净重9.49克。安某文携带冰毒共计净重15.29克,经鉴定,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1%。

【诉讼及履职过程】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发现,本案涉案毒品的提取、称量、取样的同一性存在较多瑕疵,保管链条的完整性有待完善。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证据保管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但相关证据已补正,达到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明标准,决定以运输毒品罪对安某文提起公诉。

2019年5月20日,太原铁路运输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文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1月1日,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在履行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的过程中,注重提升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引导公安机关做好证据的收集、甄别、固定等工作,针对涉案毒品在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过程中的同一性证据,严格依法审查,准确把握补正和合理解释的范围和程度,最终确保诉讼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案例十: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赵某太制造毒品二审抗诉案

【关键词】

制造毒品  一审无罪、抗诉改判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被告人卞某云将500克海洛因“胚子”携带至忻州市静乐县东关村被告人高某定家中,由被告人赵某太制成土制海洛因550克,卞某云将所制海洛因全部带至运城市。同年3月,高某定向卞某云赊购吗啡670.6克、海洛因105.81克。

2018年4月15日,卞某云携带吗啡2010.86克到高某定家中,欲加工后出售。当晚19时许,高某定联系赵某太欲制造土制海洛因,在前往静乐县大山头村途中被民警抓获,随后卞某云、赵某太在前往太原市的东社高速口被抓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系忻州市静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卞某云无期徒刑,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高某定无期徒刑,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赵某太无罪。一审宣判后,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无罪判决错误,提出抗诉。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全面审查案卷材料,细致分析在案证据,针对赵某太翻供、其所制造的毒品不在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缺失等证据相对薄弱的情况,及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交流,充分了解案件办理中的相关情况,积极调取新证据,完善证据体系。经审查并补充新证据,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太构成制造毒品罪,依法支持抗诉并建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裁定将本案发回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20年5月29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赵某太以制造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牢固树立证据核心意识,在案件证据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刑事诉讼主导作用,调取毒品犯罪案件关键性证据,完善指控犯罪证明体系。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通过二审有力抗诉,成功将重大毒品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来源:山西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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