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中格外注重对网络延伸出的民事权利保护,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打赏、电子合同、肖像权、网络侵权等与互联网相关的内容。民法典向网络侵权说“不”,对于互联网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人格权条款充满“人情味”
据了解,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之一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翻开民法典,“人格权”一编集中表达了一切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立法宗旨,让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障。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网络谣言、盗取及贩卖个人信息等侵犯个人人格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亟待保护。随着互联网深度进入个人生活,网络侵权的发生范围有扩大之势,民法典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表示,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如何强化信息收集者、共享者以及大数据开发者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预防信息泄露等损害的发生,是人格权编应当发挥的重要功能。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网络虚拟世界是自然人现实世界权利的延伸,现实世界所有的权利在互联网环境中都应有所映射。民法典实施后,人格权将成为网络人格权保护最重要的请求权基础。
机器偷拍个人视频后在网络传播、滥用人工智能技术更换画面中的人脸并制作成非法影像作品……公众可能会遇到的“糟心事”,民法典也将成为用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器。
与此同时,民法典对自然人的声音权做出了规定,其中注明,“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朱巍指出,这将成为很多音频创作者和平台的福音,他们不仅能够维权,还可以选择更高效的人格权作为请求权基础。
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3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庞大的网民规模构成了中国蓬勃发展的消费市场,而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一系列新技术的发展,对公民的权利保护也提出了新要求。
民法典尤为注重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指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与此同时,在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中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等,这些都是在网络发展出现新问题的情况下制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也回应了时代需求中审判实践的需要。
有专家表示,民法典在解释隐私的时候提到“生活安宁,实际上这就是从隐私权中独立出来的安宁权。今后,网络骚扰等情形将有法可依。”
虚拟财产并不“虚无”
民法典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为人民的美好生活提供了法治保障,也令更多互联网新场景有法可循。王利明认为,《民法典》立足现实国情,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信息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问题。
比如,近年来,低年龄段网民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打赏网络主播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舆论争议。此次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表示,这也明确了若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则“娃娃打赏”无效,监护人可要求对方返还打赏金额,充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游戏账号算不算财产?”“虚拟财产是否能继承?”这些在几年前或许还鲜有人关注的话题,近段时间以来也引发了不少网友热议。
“像‘虚拟财产’这类互联网领域内的新名词,民法典虽然对它的性质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把这4个字写入了民法典。”朱巍说,“下一步我们要做的,是把它讲得更清楚些,考虑到虚拟财产存在人身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所以需要一定的时间、空间和合适的契机来将它讲清讲透。”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十七、吕梁山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庄应当进行整村搬迁:(一)地质灾害频发的村庄;
(二)区位偏僻,交通不便,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村庄;
(三)采矿沉陷区;
(四)按照有关规划、规定应当搬迁的其他村庄。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搬迁人口宅基地腾退拆除奖补政策资金,促进土地全面复垦和充分利用。
旧村宅基地拆除复垦后,主要实施生态修复。易地扶贫搬迁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当地优先发展经济林,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生态建设与脱贫攻坚互促双赢。按照“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原则开发利用旧村宅基地,并确权到户,依法赋予搬迁农户相应的承包经营权。高度重视深度贫困自然村整体搬迁后的资源利用,盘活使用承包地、林地和宅基地。适宜旅游开发的旧村住房,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结合搬迁后续发展,实施改造提升,发展乡村旅游。
吕梁山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集中搬迁区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组建加工企业、车间,增加环卫、园林等公益岗位,促进搬迁农民就业。
十八、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有效保护与科学利用相结合,大力实施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工程,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底蕴,推动黄河文化遗产保护和活态传承;着力锻造黄河旅游板块,加快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打造黄河文化旅游目的地。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吕梁精神等革命精神的挖掘,开展红色文化遗址及相关文物资料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的研究,编纂、出版、制作红色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将红色文化遗址的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发展红色旅游。
十九、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吕梁山区光伏发电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并网发电。
吕梁山区内光照条件好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当采取贫困村闲置土地建设村级电站,农户住宅屋顶建设户用电站,荒山荒坡建设集中式电站,养殖园区和设施蔬菜大棚等建设农光互补电站等多种形式,推进光伏扶贫工程。
省级切块扶贫资金、其他涉农资金,可整合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金投入。鼓励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等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光伏扶贫。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光伏扶贫收益管理办法,包括已建成集中扶贫电站和户用电站的收益分配管理。
二十、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支持力度。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开拓护工用工市场,加强护理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打造“专业培训、优质服务、诚信勤劳”的“吕梁山护工”等区域公用品牌。
吕梁山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实施“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计划。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培训就业意愿的劳动力开展精准培训,减免培训费用,在安排培训、推荐就业、获得职业技能证书、培训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实现精准扶贫。
对于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民,支持其参与水利设施修建、土地综合整治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鼓励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种养殖、森林旅游康养等生态产业,促进其就近就业。
完善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合理设置护林员岗位,科学划定管护责任区,提高管护人员管林、造林的积极性。聘用管护人员,同等条件下当地贫困人口、林权权利人优先。
二十一、吕梁山区应当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农业产业链后端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仓储物流、电商销售等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全产业链综合效益。紧密结合资源、人才和技术,积极培育优质龙头企业,推进大数据、新能源、新材料等现代产业发展。
二十二、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应当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资产量化、组织登记等工作,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帮扶资金形成的集体生态资产应当折股量化到集体组织成员,增加农民资产性收益。引导农户将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形成的生态资产入股到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用现代企业经营方式提高生态资产效益,实现生态效益与农民资产性收益互利共赢。
二十三、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项调研和视察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督促政府和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四、违反本决定规定,在实行禁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放牧,给予警告,并对牲畜所有者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
违反本决定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吕梁山区内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吕梁山区内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规定,进行采石、采砂、采矿或者其他活动,毁坏森林和草原或者造成水、土壤污染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五、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本决定所称吕梁山区,范围包括:太原市的娄烦县,忻州市的忻府区、原平市、保德县、河曲县、静乐县、岢岚县、宁武县、偏关县、神池县、五寨县,吕梁市的离石区、方山县、交城县、交口县、临县、柳林县、石楼县、兴县、岚县、中阳县,临汾市的大宁县、汾西县、吉县、蒲县、隰县、乡宁县、永和县。
二十七、本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