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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监督纠正一批"有权人""有钱人"违规"减假暂"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6/5 

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3日召开“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促进双赢多赢共赢”新闻发布会透露,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决定(裁定)活动提出检察意见、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8.6万件,得到采纳8万件。

“减假暂”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司法不公的重点环节。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既分工配合又相互制约,依法对“减假暂”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确保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介绍说,各地检察机关实行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相结合、书面检察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相结合等工作方式,全面加强对“减假暂”活动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特别是加强对罪犯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社会高度关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假暂”,检察机关对这“三类罪犯”有重大立功拟提请减刑或减刑幅度大、间隔时间短、考核计分高、假释考验期长等重点案件,通过调阅材料、实地调查、重新鉴定等方式逐一核实,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假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监督纠正了一批“有权人”“有钱人”刑罚变更执行不规范案件。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严肃查办违法“减假暂”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2018年以来,共立案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2件,有力地惩治了刑罚变更执行领域的司法不公问题。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在发布会上说,近年来,司法部从完善制度、规范行为、深化公开、加强监督等方面,相继采取一系列举措,打好组合拳,进一步规范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监狱执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截至去年底,全国638所监狱建成信息化办案平台,601所监狱建成狱内法庭,422所监狱能进行远程视频开庭,实现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全程留痕,有效减少人为干扰因素,确保办案过程公开透明。

最高检还以此为主题发布了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十七、吕梁山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庄应当进行整村搬迁:

(一)地质灾害频发的村庄;

(二)区位偏僻,交通不便,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村庄;

(三)采矿沉陷区;

(四)按照有关规划、规定应当搬迁的其他村庄。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搬迁人口宅基地腾退拆除奖补政策资金,促进土地全面复垦和充分利用。

旧村宅基地拆除复垦后,主要实施生态修复。易地扶贫搬迁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当地优先发展经济林,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生态建设与脱贫攻坚互促双赢。按照“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原则开发利用旧村宅基地,并确权到户,依法赋予搬迁农户相应的承包经营权。高度重视深度贫困自然村整体搬迁后的资源利用,盘活使用承包地、林地和宅基地。适宜旅游开发的旧村住房,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结合搬迁后续发展,实施改造提升,发展乡村旅游。

吕梁山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集中搬迁区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组建加工企业、车间,增加环卫、园林等公益岗位,促进搬迁农民就业。

十八、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有效保护与科学利用相结合,大力实施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工程,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底蕴,推动黄河文化遗产保护和活态传承;着力锻造黄河旅游板块,加快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打造黄河文化旅游目的地。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吕梁精神等革命精神的挖掘,开展红色文化遗址及相关文物资料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的研究,编纂、出版、制作红色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将红色文化遗址的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发展红色旅游。

十九、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吕梁山区光伏发电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并网发电。

吕梁山区内光照条件好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当采取贫困村闲置土地建设村级电站,农户住宅屋顶建设户用电站,荒山荒坡建设集中式电站,养殖园区和设施蔬菜大棚等建设农光互补电站等多种形式,推进光伏扶贫工程。

省级切块扶贫资金、其他涉农资金,可整合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金投入。鼓励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等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光伏扶贫。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光伏扶贫收益管理办法,包括已建成集中扶贫电站和户用电站的收益分配管理。

二十、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支持力度。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开拓护工用工市场,加强护理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打造“专业培训、优质服务、诚信勤劳”的“吕梁山护工”等区域公用品牌。

吕梁山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实施“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计划。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培训就业意愿的劳动力开展精准培训,减免培训费用,在安排培训、推荐就业、获得职业技能证书、培训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实现精准扶贫。

对于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民,支持其参与水利设施修建、土地综合整治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鼓励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种养殖、森林旅游康养等生态产业,促进其就近就业。

完善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合理设置护林员岗位,科学划定管护责任区,提高管护人员管林、造林的积极性。聘用管护人员,同等条件下当地贫困人口、林权权利人优先。

二十一、吕梁山区应当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农业产业链后端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仓储物流、电商销售等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全产业链综合效益。紧密结合资源、人才和技术,积极培育优质龙头企业,推进大数据、新能源、新材料等现代产业发展。

二十二、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应当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资产量化、组织登记等工作,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帮扶资金形成的集体生态资产应当折股量化到集体组织成员,增加农民资产性收益。引导农户将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形成的生态资产入股到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用现代企业经营方式提高生态资产效益,实现生态效益与农民资产性收益互利共赢。

二十三、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项调研和视察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督促政府和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四、违反本决定规定,在实行禁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放牧,给予警告,并对牲畜所有者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

违反本决定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吕梁山区内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吕梁山区内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规定,进行采石、采砂、采矿或者其他活动,毁坏森林和草原或者造成水、土壤污染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五、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本决定所称吕梁山区,范围包括:太原市的娄烦县,忻州市的忻府区、原平市、保德县、河曲县、静乐县、岢岚县、宁武县、偏关县、神池县、五寨县,吕梁市的离石区、方山县、交城县、交口县、临县、柳林县、石楼县、兴县、岚县、中阳县,临汾市的大宁县、汾西县、吉县、蒲县、隰县、乡宁县、永和县。

二十七、本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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