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抖音号能不能转让?淘宝店铺能不能流转、继承?……互联网时代,我们有了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如何依法保护这些虚拟财产?
刚刚通过的民法典,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虚拟财产”的概念,指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的保护仍需改革和不断探索。
虚拟财产范围越来越广
随着互联网与现实世界联系愈加紧密,虚拟财产的范围也逐渐扩大。除淘宝或支付宝这类与“钱”直接相关的平台账号,诸如手游账号、微信公众号、抖音号、虚拟货币,甚至存储在云端的数据,也都具有了一定的资产属性。
——网上店铺和交易账户、游戏账号及虚拟货币。“从上大学起,我就开始玩各类大型网络游戏,为买游戏装备也投入了不少钱。去年上半年,我一游戏账号转手就卖了4000元。”江西南昌市民王女士告诉记者,她认识不少拥有价值上万元游戏账号的朋友,甚至有人专门以贩卖游戏账号为业。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张翼腾律师认为,游戏账号、网上店铺、虚拟货币等,虽然只存在于虚拟空间,但客观上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或交易价值,应被视为虚拟财产。
——具有一定“粉丝”量的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等带有公共传播属性的平台账号。“流量即现金”,拥有一定“粉丝”量的公共传播账号具有“流量变现”的能力,因此也应被视为虚拟财产。记者从公关行业了解到,目前一个拥有100万左右“粉丝”的美妆类抖音号,发布一段带有广告植入的短视频的价格在1万元左右;而一个拥有100万左右“粉丝”的微信公众号,在头条和非头条推送中植入广告的费用分别是5万元和3万元左右。
——在云端或设备中存储的数据。大数据时代,一些企业在云端或设备中存储的数据信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应被认定为虚拟财产。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新兴互联网平台的崛起,虚拟财产的范围逐步扩大,在法律保护方面也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比如,虚拟财产如何继承,在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夫妻双方共有虚拟财产的分割,这些问题的解决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具体困难。
虚拟财产继承和保护有哪些阻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虚拟财产的门类和应用场景越来越丰富,但相应的法制建设尚未跟上脚步。
——一些互联网平台长期利用“霸王条款”掣肘用户保护虚拟财产,司法实践尚存认定和质证难题。“用户账号所有权归本平台所有”“由于账号、密码等信息外借、泄露或者被他人盗用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这是某互联网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的内容。记者调查发现,许多互联网平台都有类似“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大多具有“不可商议性”,将用户置于严重的不平等地位,也为用户日后的维权制造了很大障碍。
——部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仍待进一步明确。以近年来兴起的虚拟货币为例,根据工信部和原“一行三会”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当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某类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予以承认时,则此类虚拟财产在追索或继承时将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前两年,我一款价值将近2000元的游戏装备私下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出售时被骗,向该平台客服人员反映后,他们表示无法对虚拟产品的交易进行核对和保护。”一名游戏玩家告诉记者,“就算我把和对方的聊天记录发给客服人员看都无济于事,之后这事就不了了之了。”
——虚拟财产的本质仍是云端数据,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举证难问题。肖飒等法律界人士认为,当法院认定用户账户中的虚拟货币或道具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时,则用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而如果法院认定平台与用户之间非“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则用户需要就“因平台责任导致虚拟财产损失”进行举证,这从客观上增加了用户在虚拟财产保护上的维权成本。
虚拟财产保护仍需“高筑墙”
据了解,一些国家已有顺利继承虚拟财产的先例。2018年7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一名母亲申请继承已故女儿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一案做出裁决,认定该账号为遗产一部分,因而判决该母亲可以继承账号。
法律界人士认为,虚拟财产日益增多,是未来社会的必然趋势。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促进虚拟财产保护。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新锐表示,平台为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而拟定的格式条款,如显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比如‘由于账号被他人盗用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的约定,就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平台在不合理地免除其对用户账户安全应承担的责任,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业内人士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对互联网平台的格式合同进行专项检查,将不符合规定的条款内容向社会通报,并要求平台限期整改。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认为,虽然大部分互联网平台的网络账号都约定用户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从法律角度而言,网络账号的使用权也可被视为虚拟财产。他建议,立法和司法机关可在未来继续探索划定虚拟财产的具体范围和性质,从而为具体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此外,还有专家建议,针对公民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以财产犯罪论处。“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判例显示,当用户虚拟财产遭受侵害时,法庭会认定这种行为是计算机犯罪而非财产犯罪,这就导致虚拟财产的权利人有一定概率无法追回遗失或被盗资产。”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说。
来源:新华网
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十七、吕梁山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庄应当进行整村搬迁:
(一)地质灾害频发的村庄;
(二)区位偏僻,交通不便,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村庄;
(三)采矿沉陷区;
(四)按照有关规划、规定应当搬迁的其他村庄。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搬迁人口宅基地腾退拆除奖补政策资金,促进土地全面复垦和充分利用。
旧村宅基地拆除复垦后,主要实施生态修复。易地扶贫搬迁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当地优先发展经济林,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生态建设与脱贫攻坚互促双赢。按照“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原则开发利用旧村宅基地,并确权到户,依法赋予搬迁农户相应的承包经营权。高度重视深度贫困自然村整体搬迁后的资源利用,盘活使用承包地、林地和宅基地。适宜旅游开发的旧村住房,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结合搬迁后续发展,实施改造提升,发展乡村旅游。
吕梁山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集中搬迁区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组建加工企业、车间,增加环卫、园林等公益岗位,促进搬迁农民就业。
十八、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有效保护与科学利用相结合,大力实施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工程,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底蕴,推动黄河文化遗产保护和活态传承;着力锻造黄河旅游板块,加快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打造黄河文化旅游目的地。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吕梁精神等革命精神的挖掘,开展红色文化遗址及相关文物资料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的研究,编纂、出版、制作红色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将红色文化遗址的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发展红色旅游。
十九、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吕梁山区光伏发电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并网发电。
吕梁山区内光照条件好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当采取贫困村闲置土地建设村级电站,农户住宅屋顶建设户用电站,荒山荒坡建设集中式电站,养殖园区和设施蔬菜大棚等建设农光互补电站等多种形式,推进光伏扶贫工程。
省级切块扶贫资金、其他涉农资金,可整合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金投入。鼓励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等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光伏扶贫。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光伏扶贫收益管理办法,包括已建成集中扶贫电站和户用电站的收益分配管理。
二十、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支持力度。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开拓护工用工市场,加强护理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打造“专业培训、优质服务、诚信勤劳”的“吕梁山护工”等区域公用品牌。
吕梁山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实施“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计划。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培训就业意愿的劳动力开展精准培训,减免培训费用,在安排培训、推荐就业、获得职业技能证书、培训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实现精准扶贫。
对于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民,支持其参与水利设施修建、土地综合整治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鼓励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种养殖、森林旅游康养等生态产业,促进其就近就业。
完善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合理设置护林员岗位,科学划定管护责任区,提高管护人员管林、造林的积极性。聘用管护人员,同等条件下当地贫困人口、林权权利人优先。
二十一、吕梁山区应当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农业产业链后端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仓储物流、电商销售等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全产业链综合效益。紧密结合资源、人才和技术,积极培育优质龙头企业,推进大数据、新能源、新材料等现代产业发展。
二十二、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应当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资产量化、组织登记等工作,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帮扶资金形成的集体生态资产应当折股量化到集体组织成员,增加农民资产性收益。引导农户将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形成的生态资产入股到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用现代企业经营方式提高生态资产效益,实现生态效益与农民资产性收益互利共赢。
二十三、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项调研和视察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督促政府和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四、违反本决定规定,在实行禁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放牧,给予警告,并对牲畜所有者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
违反本决定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吕梁山区内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吕梁山区内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规定,进行采石、采砂、采矿或者其他活动,毁坏森林和草原或者造成水、土壤污染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五、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本决定所称吕梁山区,范围包括:太原市的娄烦县,忻州市的忻府区、原平市、保德县、河曲县、静乐县、岢岚县、宁武县、偏关县、神池县、五寨县,吕梁市的离石区、方山县、交城县、交口县、临县、柳林县、石楼县、兴县、岚县、中阳县,临汾市的大宁县、汾西县、吉县、蒲县、隰县、乡宁县、永和县。
二十七、本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