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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覆盖应审必审 "一事一议"将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5/25 

●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在我国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

● 公平竞争审查是事前审查,从源头上打破行政垄断,目的在于防止政策措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保障所有市场主体能够公平、充分、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

● 凡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此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职能部门为大力推进该制度“落地生根”,先后出台了各项政策措施。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在我国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制度权威和效能显著提升,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

明确范围细化标准

全面覆盖应审必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约束政府行为,以确保今后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要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这是体现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核心价值的基本制度之一。

那么,什么样的政府行为会被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根据《通知》,凡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确保全面覆盖、应审必审。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通知》首次将“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纳入到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内。

“这是诸多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执行落地政策中最有亮点的一项措施。”曾经代理并打赢我国首例行政垄断行政诉讼案件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廪兴奋地说。

魏士廪分析指出,《意见》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行政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明确列入审查范围。可是在具体实际操作当中,那些带有“文号”的政策文件很容易进入政府机关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但是大量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突发性事件或针对特别具体的事务会议等“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因为事情紧急、偶发突发等特性,被很多行政机关“选择性忽视”,不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解决了审查范围和审查对象的问题,下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审查。

《通知》进一步充实和细化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内容,明确提出: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实施歧视性监管等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情形纳入审查标准要求,规定严格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强化监督评估要求,严禁滥用例外规定。同时,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研究制定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梳理和细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典型问题、具体表现和认定标准,切实增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意见》明确列出了“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等18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2017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布,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再次做出细化,明确了“不合理和歧视性准入退出条件”的内涵:“不合理”指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退出条件;“歧视性”指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准入退出条件。

“《通知》是在《意见》18项审查标准和《实施细则》细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特别强调了‘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实施歧视性监管’等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情形纳入审查标准要求,这是基于市场监管部门等多次实地调研巡查发现问题所采取的应对措施。”魏士廪说。

2018年6月至10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名义,随机选择辽宁、黑龙江、广东、广西、新疆等5省区开展重点督查,抽查了相关单位2017年以来出台的175份文件,发现其中30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或者程序的问题,占比近两成。

“这说明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当中,地方政府机关对于审查标准的把握,还存在很多模糊或者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魏士廪说。

探索优化审查方式

优先让第三方评估

根据《意见》规定,目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主要采取政策制定者自我审查的方式,那么该如何保证审查质量和效果?如何加强监督约束?

《通知》在“优化审查方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规定在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机关内部统一审查,或者由内部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探索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对拟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鼓励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丰富审查工具和方法,强化定量评估分析,提升审查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于安认为,自我审查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核心,符合我国现有的政策文件体量大、专业政策性强、难以集中审查的现实情况,在短期内不宜作过大的调整,也就是“谁制定、谁审查”。但是自我审查也容易出现动力不足、有失客观公正等问题,所以加强外部监督,特别是刚性约束非常重要。

在加强公平竞争行政机关“自我审查”刚性约束方面,《通知》推出了一系列详尽的政策和举措。

比如,定期开展评估清理。《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已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经评估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2020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清理,可以每三年组织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同时,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机制。市场监管总局每年牵头组织一次政策措施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要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要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此外,通知还提出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上级机关经核查属实的,要责令政策制定机关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鼓励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通知》还鼓励各地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方面要推行第三方评估。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对于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要优先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为何要在公平竞争审查中推行第三方评估制度呢?

魏士廪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第三方评估属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一个工具。由于全国30多个省份及国务院各个部门,在理解和贯彻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度方面水平参差不齐,而公平竞争审查是一项专业要求比较高的工作,涉及很多法律、经济学专业知识,还有大量的具体行业背景知识,一些地方能力强,就可以自行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另一些地方能力弱,就需要借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来完成审查评估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本身价值就在于,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质量。”魏士廪说。

2019年2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根据该实施指南,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如违反标准,分析对市场竞争的具体影响,并提出调整建议;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如不符合,提出调整建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分析指出,公平竞争审查是事前审查,从源头上打破行政垄断,目的在于防止政策措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公平竞争审查不仅关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同时还要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保障所有市场主体能够公平、充分、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它能更广范围吸取各方意见。

建成全面覆盖体系

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通知》提出,要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制度权威和效能显著提升,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在此基础上,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对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工作等方面作出重要部署。

该意见提出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修订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查和评估机制。统筹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建立违反公平竞争问题反映和举报绿色通道。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对此,黄勇分析认为,近期我国密集推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文件,以及一系列扶持复工复产的措施,既是结合当前国内外实际经济形势采取的应对措施,也是从根本上要完善市场经济各项基本制度的表现。该意见再次强调了我国要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决心。目前制度架构已经基本完成,关键还是在落实方面。《通知》以及之前相关部委文件,就是多次在总结职能部门实际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而加强如何落实这项制度的政策指引。从中央精神到部门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贯彻落实,正在我国各地方、各部门扎实而坚定地推进。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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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东经105°17′北纬28°10′,这是地图上的一个坐标。2019年12月4日,当一架飞机从北京方向而来时,申诉人马某万万想不到其中的一位客人,会与自己的命运发生交集。

风尘仆仆的张军从机场直奔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信访接待室,该院副检察长李荣辰预定接访,张军建议几个人组成办案组。检察官助理崔天明的笔录里,“接访人”空栏中第一次出现了张军的名字,这在共和国的历史上也尚属首次。

案情涉及一起行政诉讼。曾经,重庆市某防火材料公司一名员工因工伤事故死亡,此后的近3年时间里,经过行政复议、3次结果一致的诉讼,让马某对自己企业所承担责任的结果极为不满,也让他一直徘徊在处理不公上访的困境里。马某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申诉后,2019年10月23日,重庆市检一分院受理该案。

首席大检察官接访,自然给申诉人马某带来太大意外。更让他震撼的是与张军的开场白。当马某说自己是1958年出生的,张军说“那我是老哥”。马某又说,自己实际年龄是1956年6月的,张军笑言“那你是老哥”。这种拉家常的亲切感,彻底消除了马某的紧张情绪,缩短了彼此的距离,增强了信任。

两个多小时的对话中,张军耐心倾听申诉人诉求,把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特别强调的“三个没有变”精神用自己的语言说得入情入理,触动申诉人和他的工作助理陷入沉思,转换了思路,引发良多感慨。

关于处理申诉案件的原则,张军的态度非常明确:“人民法院裁判能维护的,检察机关依法都会尽量维护。”对于企业家表达的不满,他也很坦诚:“案件处理不公问题,极有可能存在,主要是执法办案能力建设问题,是发展中的困难、前进中的问题,一定会在发展中得到解决。”

首席大检察官的接访,让马某受到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他当即表态:“案件到此为止。”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中医院副院长李延萍评论说,张军基层接访是全国检察机关努力兑现“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承诺的缩影,必将在全国起到引领作用。

我们将时针回拨到2019年3月12日。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首次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

那日的北京,春风习习。“一号检察建议”“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双赢多赢共赢”“监督不是零和博弈,监督与被监督目标一致”等,报告无论从结构到内容以及形式较之以往都有很大突破,“黑天鹅”“灰犀牛”等接地气的文字写进报告,更是让代表们耳目一新。

据悉,由于是第一次,张军略显紧张,有两个地方还出现了小停顿。但会场内响起的掌声,释放了善意,表达了代表们对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充分肯定。

“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建立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也是在这次会议上,张军代表全国检察机关向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

言落地,方成诺。从“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运往最高检西区的信件发车频次竟有这样的变化,由每两周运送1次改为每天1到两次;肩负控告申诉检察职能的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办公区,每天都可以看到从全国省级检察机关抽调的20名检察人员忙碌的身影……承诺兑现的背后,是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和无私奉献。

今年1月18日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透露,2019年检察机关收到49万多件群众来信(未含来访),能回复的都在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99.1%。这样的强度及效率在以往都是难以想象的。

工作可以就此止步了吗?在最高检党组看来,7日内程序回复仅仅是“基础”,属于“治标”范畴,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来信人,才是“解题”,但做到这些仍然不够。

“回复后当事人仍然不满意,怎么办?”举行公开听证。

2019年10月30日,周奎刑事申诉案听证会在福建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主持。这起“男子被砸伤后申诉20年”的案件,发生时间为1999年12月4日晚,因为伤情认定和鉴定材料真实性问题,20年来这起案件一波三折。从案件一审、发回重审、检方作出案件存疑不起诉决定,到2001年周奎开始申诉,历经两级人民法院、四级人民检察院。

听证会召开前,最高检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多次与周奎进行沟通,已做了大量工作。“对这件事,我深感抱歉。这20年间,我们双方都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我希望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听证会的最后,周奎终于听到原被不起诉人郑开招对他说的这句话,此时,两人都已45岁,青春不再。

徐向春表示:“周奎刑事申诉案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一定司法救助。”至此,这起耗时20年历经若干司法程序的申诉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2019年,为充分释放“检察温度”,最高检率先垂范,共举办了8场难度非常大的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多方参与。“自我加压”下的各省级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不仅督导落实,而且还亲自接访,2019年大检察官接访38起案件,是2018年的两倍。

五

“多难兴邦”,当一个时代到来的时候,没有任何灾难能阻挡它前行的脚步。国运兴衰,个人浮沉,从未像这个冬天和这个春天捆绑得如此紧密。这个庚子年的开端如此波澜壮阔披荆斩棘,2020的中国战“疫”,在中华民族史册、人类发展史册上注定写下悲壮恢弘的篇章,被历史铭刻!这次疫情防控的“大考”,注定会成为推动时代前进的契机。

4月8日,当时针和分针交汇在一起,武汉长江二桥上的灯光在零点准时显示出“武汉重启,不负春天”字样时,我们没有理由不泪流满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历时76天艰苦卓绝的战“疫”中,14亿人凝聚起磅礴力量,上千万武汉人逆境坚守,英雄城市浴火重生,这的确是来之不易的重新启航。

这次众志成城的战“疫”,使我们看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会到了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信念意义之远之深!当然疫情这面放大镜凸显优势和长项的同时,也会让短板和不足显现。新冠肺炎疫情是无情的残酷的,留给我们的教训也是沉重的不可磨灭的。重启后,全民族最需要的是沉淀下来,检察官亦是。

历史不会因为任何事物而中断,而我们,却有责任书写历史来铭记这一时刻,往事不能如烟!

不得不提的是,这期间最高检党组针对两篇自媒体文章的重要批示。核心内容是:“检察办案是否有差距?如何提升办案能力,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每一位刑事检察人员如何深入思考,按照‘求极致’的工作目标要求,不断提升自身刑事检察业务能力水平,从而真正履行好在指控证明犯罪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

这也不由地引起我们的心灵叩问,最高检为何要在这个历史节点提出“新时代检察官如何思考”“如何增强舍我其谁的担当意识、责任感,在履职尽责中用全力、求极致”“检察官如何向高处立、有大格局高站位”的命题?

这是疫情“大考”中最高检为全国检察机关出的一道必答题,也是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的“大考”中“自我加压”的一份答卷!

“没有谁是一座孤岛,在大海里独踞;每个人都像一块小小的泥土,连接成整个陆地。”经历过这次疫情的洗礼,再次回望最高检重塑性变革后再出发的一年,我们更加感慨万千。这场具有强烈的时代性、革命性、系统性、开放性、大开大合、大破大立但却蹄疾步稳的变革,从涅槃重生的机构重塑、到全系统思想观念的破冰、到新时代检察监督新格局的重造,塑形塑心塑体系塑理念塑信念塑队伍,其阻力与压力远超预期。

让人欣慰的是,新一任最高检党组不畏艰难,用最短的时间带领这支队伍实现结构一新、体制一新、格局一新、理念一新、面貌一新,峰回路转,让我们看到未来可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也是我们党最大的优势。”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时代潮流浩浩荡荡。历史只会眷顾坚定者、奋进者、搏击者,而不会选择犹豫者、懈怠者、畏难者。改革不仅关乎一个国家,也关乎每一个普通人,需要一种无畏、勇敢与锐气,需要面对争议时的坦然与坚定、情怀与坦荡。

风物长宜放眼量!时代是出卷人,人民是阅卷者,前进的道路上必然还会有一场又一场“考试”。

5月21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延期的2020年全国两会,在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之际召开,这是中国抗“疫”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的一个显著标志,是一次世界瞩目的大会!即将面临另一场“大考”的检察机关,他们又会交出怎样的答卷?我们充满期待!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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