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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公布目录清单 劳动领域这3种轻微违法可免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5/9
本网讯:5月8日,太原市人社局公开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目录清单,明确在劳动领域对3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目录清单的出炉,是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规范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结合人社部门的权力清单,最终梳理形成的。
针对3种轻微劳动违法行为,清单列明了不予处罚的条件和标准。比如,“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不予处罚的条件是“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对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也不予处罚。
另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也不予处罚。
来源:山西晚报
目录清单的出炉,是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规范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结合人社部门的权力清单,最终梳理形成的。
针对3种轻微劳动违法行为,清单列明了不予处罚的条件和标准。比如,“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不予处罚的条件是“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对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也不予处罚。
另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也不予处罚。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