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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4/15 

本网讯:4月14日,《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公布。山西省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起草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在保障公民等各方权益方面,《办法》提出,起草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或者条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不得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内容等。老百姓打交道比较多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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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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