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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庆余年》学法律知识长见识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5 

    本网讯:说起近期比较火的电视剧《庆余年》,一些法律问题值得大家注意。1月2日,山西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剧情:
  剧中的王启年成了观众的快乐源泉。斩获“庆国第一捧哏”“行走的表情包”“最可爱的妻管严”等众多称号。王启年第一次出场,却是坑蒙拐骗的形象。他在城门口高价兜售他画的地图给进京的官员及其子弟,一张地图卖二两银子。而这幅灵魂画作,让人又气又笑。
  法律名词:
  地图
  我国对于手绘地图的发布,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需要经过行管部门审核的。《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应当送审而未送审,最高可能面临十万元的罚款,严重者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欺诈
  剧中,王启年兜售的地图只是简单的示意图,和他描述的内容相差甚远,涉嫌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且,他对商品存在虚假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形对其进行处罚。
  剧情:
  “骗了”范闲二两银子的王启年,脚底抹油溜之大吉。范闲、范若若和范思辙在酒楼门口偶遇一个卖《红楼》的妇人,这才发现自己给范若若写来解闷的《红楼》在市面广为流传,顺藤摸瓜找到了批发书的人,没想到竟然是王启年。
  《红楼》其实是范闲“默写”曹雪芹的《红楼梦》,范闲和王启年均不是《红楼》的作者。
  法律名词:
  著作权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图书,最高可判七年;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仍销售的,最高可判三年。
  剧情:
  滕梓荆年轻时爱打抱不平,看到一对夫妇被人毒打出手帮忙,打了郭保坤的侍卫。不料因此得罪权贵,还被郭保坤扣上刺杀朝廷命官的罪名,而将他定罪的证据,竟然仅有这对夫妇的口供。此事甚至牵连到家人,好在鉴查院看中他的才能将他收入麾下,并且暗中救下他的家人。
  法律名词:
  口供
  仅凭口供就定罪不仅轻率,更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剧中夫妻明显说了假话,而且只有口供,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滕梓荆明显属于被人诬告陷害,如果放到现在,诬告者会面临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剧情:
  范闲与滕梓荆上街,在牛栏街遭到了顶级杀手程巨树的刺杀,双方贴身肉搏,场面非常惨烈,程巨树虽也几次被重创,但范闲方四手不敌双拳,滕梓荆当场死亡,范闲身受重伤昏迷,后救援赶到,杀手被擒,几天后范闲为给滕梓荆报仇,在程巨树返回北齐的路上将其杀害。
  法律名词:
  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本罪需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限于面对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已经着手,尚未停止;3、意识条件。防卫者具有要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5、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牛栏街刺杀发生时,范闲和滕梓荆的反抗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由于程巨树是在进行杀人这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范闲方采取防卫行为,即使导致程巨树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但此处一个重要情节是,范闲是在事后,程巨树返回北齐途中将其杀害,此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范闲此种事后报仇的行为,已不是正当防卫的范畴,而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遇到这种事还是应当由鉴察院、大理寺、刑部等部门依法处理,切不可私力救济。
  剧情:
  滕梓荆为了保护范闲当场死亡,留下孤儿寡母,结局令人唏嘘。这对母子以后的生活怎么办?基本生活水平是否可以得到保障?
  法律名词:
  工亡
  工亡,顾名思义是指因工作原因死亡,属于工伤的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亡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定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滕梓荆作为保镖,在工作时间为了保护雇主而被第三人杀害,符合第一种法定情形,可被认定为工亡无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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