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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远程视频提讯系统有望实现常态化运用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3/27
本网讯:为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作用,降低办案安全风险、提升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范、稳妥办理刑事案件工作的若干意见》,近日,省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刑事案件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对使用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远程视频提讯系统的分工配合、操作流程、法律文书保管交接、安全防护等工作内容明确规定,规范了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并为今后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常态化运用提供制度保障。
《规定》共十六条,其中第六条规定,网上预约、电话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律师进行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实行网上预约制度。使用公安机关远程视频提讯系统通过山西公安“一网通办”平台、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智慧监管平台进行预约或电话协调安排。使用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通过全省检察机关远程提讯预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预约、电话协调。《规定》第七条,对使用远程视频提讯平台的办案人员、律师身份审核把关。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要协助公安监管场所对使用远程视频提讯平台的办案人员、律师身份进行审核把关。《规定》第八条,使用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职能分工。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负责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预约、审核工作。人民检察院法警部门或者其他内设部门负责刑事案件法律文书收取等工作。公安监管场所负责对被提讯(会见、开庭)人员的提押、看管以及公安监管场所相关远程视频提讯设备的操作使用。
来源:山西法制报
该《规定》对使用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远程视频提讯系统的分工配合、操作流程、法律文书保管交接、安全防护等工作内容明确规定,规范了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并为今后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常态化运用提供制度保障。
《规定》共十六条,其中第六条规定,网上预约、电话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律师进行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实行网上预约制度。使用公安机关远程视频提讯系统通过山西公安“一网通办”平台、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智慧监管平台进行预约或电话协调安排。使用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通过全省检察机关远程提讯预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预约、电话协调。《规定》第七条,对使用远程视频提讯平台的办案人员、律师身份审核把关。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要协助公安监管场所对使用远程视频提讯平台的办案人员、律师身份进行审核把关。《规定》第八条,使用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职能分工。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负责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预约、审核工作。人民检察院法警部门或者其他内设部门负责刑事案件法律文书收取等工作。公安监管场所负责对被提讯(会见、开庭)人员的提押、看管以及公安监管场所相关远程视频提讯设备的操作使用。
来源:山西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