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斤拷锟斤拷
疫情期间,省内企业可缓缴一季度社保费3个月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2/16 
    本网讯:2月15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山西省人社厅获悉,2020年一季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可缓缴3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退休人员养老金将按时足额发放。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部分中小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甚至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为了保障我省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积极支持全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生产,渡过疫情难关,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我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一季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3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
    据测算,2020年一季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缓缴近170亿元,在一定程度上将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局势,对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缓缴社会保险费以后,我们将通过动用历年基金结余、中央调剂金、加大财政投入等措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疫情防控期间,调整退休审批政策,将参保职工达到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参保单位未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调整为允许企业延期办理,延期办理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完成,并从人社部门审批次月起补发延期办理期间的基本养老金。
    对于已领取社保待遇人员未按时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养老保险发放,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认证手续,保障参保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不受影响。
    来源:山西晚报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人员查询

Copyright 2007-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山西法制视点网 版权所有

单位:山西法制视点网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党校路学府公寓1号楼

电话:0351-7022220

网络运维:太原天祥网络

晋ICP备10202559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502050730号

监督电话:15003511375

法律顾问:山西运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0351-702981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晋B2-20100046

广告经营许可证1401004000003

互联网电子公告(法制论坛)许可证晋B2-20100046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140105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