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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与小轿车碰撞 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9/10 

本网讯:9月8日,省公安厅交管局通报了一起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骑电动车的是两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9月6日上午,不满16周岁的郭某铖驾驶一辆“雅迪”牌电动车,车上还坐着和他同龄的刘某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遥县兰村长胜街叉口路段时撞到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小轿车,造成郭某铖、刘某凯受伤,双方车辆也有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经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分析认定,郭某铖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行至叉口路段时未做到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小轿车的梁某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至叉口路段时未做到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是形成事故的原因。依据法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郭某铖应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梁某刚应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凯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特别是学生家长,不得让未满12周岁的儿童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少年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

来源:山西晚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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