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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区禁牧休牧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7/21 

本网讯:近日,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在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做好禁牧休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级林草部门严格依法执法,对在禁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内放牧的,责令停止放牧、给予警告,并对牲畜所有者以每个羊单位1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并适时发布处罚案例,营造舆论氛围。


《意见》指出,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在林业和草原用地内科学划定禁牧区、休牧区和轮牧区,要将新造林地、未成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以及生态脆弱区的森林和草原划定为禁牧区,严禁放养牲畜和破坏封禁设施;在天然草原、高山草甸等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牧、休牧和轮牧区域,依据草畜平衡原则,科学确定载畜量,认真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制度。


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牧、休牧和轮牧要求,在禁牧、休牧区的主要路段、村口路口、人畜活动频繁等地段设立警示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明确禁止放牧的区域、期限。

来源:山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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