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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动手也构成共同犯罪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4 

手头缺少零花钱,15岁少年雷某便向两名同龄人提议抢手机。抢劫时,其中一人只是站着看却未动手。12月29日,晋源区检察院消息,实施抢劫的两名涉罪少年已被提起公诉,该院同时对“作壁上观”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今年8月的一天,十五六岁的吕梁籍少年雷某、刘某和小高、小张,相约到省城太原玩耍。在寇庄西路附近,雷某看见小张手里拿着价值不菲的新款手机,便向刘某、小高提议:“咱们哥几个身上没零花钱了,把小张打一顿,抢走他的手机卖钱花……”

“抢了手机也没用,没有密码,还是别抢了吧。”小高这样说,但在雷某劝说下,他还是同意一起抢劫。随即,雷某、刘某对小张实施殴打,抢走手机,而小高则在旁边站着看,没有动手。得手后,3人一起逃跑,后以12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掉,赃款被用于吃喝挥霍。

今年12月,3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抢劫罪,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介绍,雷某、刘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取得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共犯。小高虽然当时只是观看而未动手,但他事前参与共谋抢劫,在雷某、刘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在场,对犯罪顺利实施起到了一定的心理帮助作用,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与雷某、刘某构成共同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雷某有盗窃劣迹,被责令监护人加强管教。案发后,刘某、小高家属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根据3人的犯罪情节,晋源区检察院对雷某、刘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雷某实刑,判处刘某缓刑。同时,该院经听证后,对小高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表示,避免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各方共同努力,家长、学校要切实承担起监护教育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法治观念。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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