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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去取钱 发现存单竟是丈夫伪造的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2/4 

丈夫为顺利与妻子成婚,虚构存款事实并且伪造了一张银行存单,卢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手持假冒存单走进银行取钱。2月3日,山西晚报从法院获悉,宋某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被五台县人民法院判刑。
  2016年10月,被告人宋某为了与卢某顺利结婚,虚构自己有存款的事实。之后,通过手机与微信昵称为“AA阿阳诚信办理、证照”的人取得联系。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对方380元,让其根据自己提供的主要信息伪造了一张金额为16万元人民币的农村商业银行定期存单。之后,将伪造好的银行存单交给其妻子卢某。
  在该假冒银行存单到期时,为了继续隐瞒假存单的事实,宋某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联系为其办理假存单的人,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支付对方380元、350元,让其根据自己提供的主要信息继续伪造银行存单两张。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宋某的妻子卢某持假存单在中国建设银行五台支行柜台进行支取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通过网络联系他人先后伪造银行定期存单三张,金额累计52.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官说法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采用各种方法制造假金融票证,或者篡改、变动真实金融票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即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是否自己使用了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将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提供给了他人使用,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案中,被告人宋某完成银行存单的伪造行为,其扰乱了金融秩序,依照行为犯的规则,构成犯罪既遂。
  法院提醒大家,不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并不等于相关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宋某为满足一己私心和虚荣,进而伪造银行存单“装”有钱,为此构成犯罪的教训是极其沉痛的。就因为这一档子事,既有了刑事犯罪案底,又被处以财产刑,更有因此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直接影响,违法成本极高,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希望通过本案能给更多的人带来警醒,切莫因小失大、以身试法。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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