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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中院审结一起适用《民法典》案件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26 

1月25日,记者从晋中市中院获悉,该院审结了适用《民法典》的第一案。
  平遥县某中学与李某签订了《学生食堂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为25年,从2008年8月28日至2033年8月27日,由李某负责学校食堂经营。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十年。为规范校内食堂经营秩序,省、市、县教育部门和食药部门针对中小学食堂问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禁止对外承包。于是平遥县某中学在李某十年经营期满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合同,并要求李某撤离学校。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民事主体解除合同相关规定,以学校主张解除合同时,未事先履行解除合同通知义务,驳回了学校起诉。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向中院提起上诉。
  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合同相关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应该适用旧法,还是适用新法?晋中市中院承办法官韩敏在前期学习的基础上,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韩敏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平遥县某中学在一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前,虽然未向被上诉人发出过解除合同通知,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新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对合同能否解除进行判定。
  最终,韩敏二审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以此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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