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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1/30 

近日,省政府公布《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补充养老保险”这项惠民制度,并对相关的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内容作出规定。

个人缴费标准分五档

《意见》明确,已参加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其中,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五个档次。

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

缴200元补贴70元;

缴500元补贴120元;

缴1000元补贴200元;

缴2000元补贴360元;

缴5000元补贴600元。

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另外,山西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

领取待遇须年满65岁

《意见》规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组成,支付终身。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待遇。

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鼓励子女为父母缴费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补助标准。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补贴、补助标准。《意见》明确,各地要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其中:对于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

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岗位时优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员升学补助、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

在分配光伏扶贫收益、承包地流转费、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村集体其他经营项目收益、资产收益等集体经济收入时,给予优先考虑。

反之,对于对子女不赡养父母的,也会采取相应方式督促子女为父母缴费。另外,山西省将把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纳入社会保障卡应用范围,方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账户信息。

来源:生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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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对政府投资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开。

第三十五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有关信用信息纳入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信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政府投资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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