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规定,从省外引进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当将动物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圈舍隔离观察,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承担动物检疫职责的机构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大中型种用、乳用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种用、乳用动物隔离期为30天。对于从省外引进动物未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我省属于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根据“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理念,条例专门作出相应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布鲁氏菌病流行情况,制定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计划。种畜禁止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不得作为种畜使用。奶畜需要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出售或者收购未按照规定进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及其产品。
条例还提出,本省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犬只饲养场应当为饲养的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并建立免疫档案。其他犬只饲养者应当按照规定由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且凭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猫的狂犬病免疫参照犬只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