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
阳泉市的古长城在全国的长城中具有重要地位。经调查,阳泉市境内现有长城遗迹、遗址67点段。其中平定17段,盂县4段,关堡两处(固关、娘子关),单体建筑44处(烽火台、敌台、关口)。单体建筑中,平定36处、盂县4处、郊区4处。因21段长城分布相对集中,故合并为平定县娘子关段长城、固关段长城、旧关村段长城、将军峪村段长城、庙庄村段长城、白石头村段长城、七亘村段长城、盂县孤山西侧长城、马圈村段长城等9段,总长17120米。
《办法》明确,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规划,建立长城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解决长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长城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居)民长城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村镇、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划、涂污、挪动、损毁长城保护标志。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记录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记录档案应当每年续补一次。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监测、维护、抢险等保护工作。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城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交通状况和长城遗存基本情况,招募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城日常养护规则,指导和规范长城保护机构做好长城的日常养护和抢险加固工作。
《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同时,还规定了在长城上禁止从事的活动,包括取土、取砖(石)、种植;开沟、挖渠;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依托长城建造建(构)筑物;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举行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阳泉文化和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更好落实《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的具体措施,全力以赴打好长城保护工作翻身仗。阳泉市文化和旅游局将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长城资源底数,深入挖掘提炼长城文化内涵,打造文旅融合精品工程;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专班,细化任务分工,加快工作推进进度;要尽快编制完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阳泉段)建设保护专项研究报告》,强化顶层布局设计,系统梳理建设内容,正确处理理好长城保护和开发的关系。高质量做好《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阳泉段)建设工作推进方案》及下一步《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阳泉段)建设保护专项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督查,严格考核问责,强化保障措施,确保长城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助推阳泉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文化强市、美丽阳泉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