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7月21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印发《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是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对《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规定(试行)》进行修改后印发施行的。
据了解,《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规定(试行)》,经省委依法治省办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6月12日在全国率先印发,第一家启动备案工作,到今年6月12日已试行满一年。
根据《备案规定(试行)》一年来的执行情况,省委依法治省办启动《备案规定(试行)》修改工作。经过集中调研、征求意见、专项论证等步骤,完成了《备案规定(修改稿)》,增加了备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拓展了备案范围,上提了纠正备案问题的批准层级,明确了备案报送机构,修改了备案材料的内容,增加了备案材料格式要求,使备案工作更符合中央要求、切合山西实际。其中,扩大了备案范围,由原来的各市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省直机关及其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修改为各市、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省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增加了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明确了备案报送机构,备案报送机构为各市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省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工)委(党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修改了备案材料的内容,将材料中的起草说明改为制定说明,制定说明中增加了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审核情况、审议签发情况等内容。
修改后的备案规定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具体,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对于更好服务全面依法治省大局必将发挥更加重要、更加积极的作用。
来源:山西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