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县的张某鹏、智某会在村里非法办土制炼油厂,以高温脱水的方式加工废机油,再由他人回收售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4月6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定襄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两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鹏通过被告人智某会向蔡某够(另案处理)购买加工废机油设备,并经蔡某够介绍向张某(另案处理)购买废机油。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鹏、智某会在没有办理任何经营手续、没有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在村里开设土制炼油厂,由被告人智某会负责生产,以高温脱水的方式加工废机油,加工后的废机油再由张某回收,共计加工废机油约180吨。
2019年3月26日,忻州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在对本案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时发现,在现场院子中央,有两个坑口,坑口均可见燃烧后的炉灰废渣,院子南侧墙根散状堆放一堆煤;院子东南角地下埋有两个储油罐,油罐口为开启状态,油罐内可见有液体残留物。同时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鹏、被告人智某会也承认加工毛油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加热高温提炼,在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渣,生产出的废渣已被张某回收,在拉机油过程中也有油污渗透到地上,掉到地上的废渣直接铲到厂子外面的土地上,厂子里还有刺鼻的味道。
在诉讼过程中,定襄县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向定襄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定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智某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