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校具有权力高度集中和资源高度丰富的双重特点,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的风险交织。经费管理、选人用人、国有资产、考试招生、合作办学、基建后勤、附属医院等方面问题易发多发
● 在目前高校反腐工作中,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仍存在制度空白,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少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
● 要抓住高校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在严厉打击高校系统腐败的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高校营造良好的反腐氛围;进一步完善各高校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使公共权力“阳光”运行
“象牙塔”反腐不断推进!
进入10月,有关方面发布了不少反腐的新闻,其中包括多名大学校长:广西中医药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唐农,大兴安岭技师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王学勇,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长夏建国,北方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丁辉先后被查处。
“目前,我国高校腐败案件呈现多发态势。这些原来被认为是‘清水衙门’的地方,正在成为腐败蔓延的新领域。同时,这也佐证了只要有权力就会有寻租的空间,对权力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有可能滋生腐败。”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彭新林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看来,随着高校纪委发挥的作用不断增强,高校反腐取得的成效会更加巩固,这是一个总体的趋势。不过,经费管理、选人用人、国有资产、考试招生等领域,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是高校腐败的高发易发领域,所以腐败风险仍然存在。消除风险只能依靠深化改革,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由于高校具有自身行业特征,要进一步探讨高校腐败的规律和特征,进而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反腐举措”。
高校干部接连落马
腐败风险相对集中
2015年11月,中国传媒大学的8名党员领导干部因违纪问题被“连锅端”,成为高校集体腐败的典型案例。
据媒体统计,2017年11月至2020年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最高检网站共通报了61名高校干部被查的消息,涉及55所高校。据了解,这些落马干部中有57人在校时曾任副校长及以上职务,占所有被查人员的93.4%;上述55所高校以省属普通本科和专科院校为主,其中34所为普通本科高校,占比61.8%。
虽然落马原因多样,但贪污、受贿仍是主因。除了仍在调查中、未被通报具体违纪违法类型的19人,其余所有被查干部都涉及不同金额的贪污、受贿。就职期间瞒报个人收入、维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为亲友谋私等也很普遍。此外,还有部分干部涉及私自用车、违规经商、干预工程等与滥用职权相伴的违纪违法行为。
采访中,彭新林分析认为,高校腐败现象呈现出六个鲜明特点:一是高校腐败案件以受贿、贪污为主体,以权谋私、以职牟利、权钱交易的贿赂贪污类案件数量长期居于首位;二是高校腐败案件涉案领域广泛,但相对集中;三是高校腐败窝案串案频发,“扎堆腐败”现象严重;四是腐败案件易发多发,性质、程度趋重;五是腐败手段“智能化”“高科技化”;六是涉案人员年轻化、高层次、高学历。
“高校腐败涉及的领域涵盖了方方面面,但在基建工程、考试招生、物资采购、校园资产经营管理、科研经费等领域尤为集中。”彭新林表示,这些领域利益、资源较为集中,是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因而成为高校领导腐败行为的高发地带。
彭新林说,比如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工程建设涉及的资金量大、周期长,相关人员在有关决策以及项目款项的发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权,而且由于合同相对方多是企业等民事主体,市场等价交换这一套也在无形中渗入到高校;在组织人事领域,高校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对下属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等有自主的人事任免权,而这类人事任免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容易受高校主要领导干部主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在科研经费领域,普遍存在科研人员通过虚构支出等不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的现象,因此,近年来因贪污科研经费而“落马”的专家学者也不在少数。
早在2018年6月,《中国纪检监察报》就刊文指出:“高校具有权力高度集中和资源高度丰富的双重特点,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的风险交织。经费管理、选人用人、国有资产、考试招生、合作办学、基建后勤、附属医院等方面问题易发多发。”
彭新林告诉《法治日报》记者,由于高校的特殊性以及高校人事组织干部制度的改革,大批高学历、高层次的年轻干部、教师走上高校领导岗位,他们学历层次高,思想活跃,富有魄力,成为高校干部、教师队伍中的中坚力量,但在面对权力及权力所带来的利益诱惑时,却难以把持自己,最终跌向犯罪深渊。
“在高校腐败案件中,有的腐败分子在实施腐败行为的同时,就预先设立了严密的防线和反侦查措施;有的则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先进技术违法犯罪,这使得他们的腐败行为极具隐蔽性,发现和查处都有一定难度。”彭新林说。
缺乏监督预警机制
导致腐败案件频发
随着我国反腐与廉政建设工作持续深入,今年有多名高校系统腐败干部被查处。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公布的信息,今年以来,教育系统至少已有14名厅局级官员落马,10名厅官被“双开”。
6月24日,安徽中医药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王键被开除党籍。经查,王键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和旅游安排;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群众纪律,违规向企业筹资、摊派费用;违反工作纪律,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生活纪律;亲清不分,以权谋私,纵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插手学校工程建设,并伙同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贿赂犯罪。
8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西南林业大学原党委书记吴松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落马前,吴松长期被看成“学者型官员”。官方资料显示,吴松曾主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十五”教育科研重点课题)“入世后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环境、体制与对策研究”、全国教学研究中心课题“大学精神与教学改革”及省级重点课题多项,并多次获国家和省级奖项,多年来先后为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讲授西方哲学史、西方政治思想专题研究等课程。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有着丰硕学术成果和教学经验的“学者型官员”,最终还是掉进了腐败的泥潭里。
9月25日,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陈虹岩被查。值得注意的是,此人曾毕业于牡丹江师范学院,并于1996年到2008年长期在这所高校任职。而在不久前,黑龙江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付军龙已于8月10日落马,此人也有多年的高校领导任职经历,曾任牡丹江师范学院党委书记一职。
10月3日,广西中医药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唐农与副校长覃裕旺同日落马。
在彭新林看来,高校腐败案件反映出学校在各项制度落实上很不到位,如有的高校账目混乱、坐收坐支,有的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有的违反相关规定违规报销、违规发放奖金等。学校对于这些漏洞缺乏有效的监督、预警机制,最终导致腐败案件发生。
“各类院校自主开办各类辅导班、在职学历教育时,因其完全市场化运作,对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使用起来十分随意,一旦缺乏强有力的财务监管,缺乏约束机制,极易出现腐败问题。”彭新林说。
“近年来,高校自主办学权增加,内部权力结构相对集中,且高校每年涉及的资金额较大,涉及领域较广。在这种情况下,受外部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的影响,高校也面临着严峻的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的任务。”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高校需要与社会发生经济、人员交往,难免也会成为腐败的重点领域。
庄德水认为,随着当前社会的发展,对高校教育的重视逐步提高,在此情况下,高校的权力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可能会出现问题。“许多高校部门不公开、不透明,也是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如果能公开透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前防范腐败风险,减少腐败问题发生。”
体制改革持续推进
监督成效愈发显著
腐败问题背后是高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出现了漏洞。一段时期内,有人认为高校是“特殊领域”,在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时有所顾忌,监督执纪问责偏松偏软。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体制改革拉开序幕。其后,中管高校纪委书记的提名、考察、任命,改为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主管部门党组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年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首次召开了中管高校纪委书记述责述廉会议,这被外界视为持续推进中管高校纪检体制改革的新信号。
“改革有利于提升纪委书记在高校领导班子中的政治地位,有利于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独立地、权威地开展工作,发挥纪律检查职责和作用。”庄德水说。
在彭新林看来,这一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大大增强了高校纪检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助于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更好履职,地位更高,底气更足,从而推动高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和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项改革实施以来,改革成效初步显现,制度优势正在逐步转化为治理效能。
宋伟也认为,改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高校纪委监督独立性比较薄弱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状况,“在制度的带动下,各级高校纪检工作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监督成效愈发显著”。
从当前的改革形势来看,庄德水认为,在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处于逐步推进的过程中,有三个变化值得关注:第一个变化是纪委书记的提名发生了变化,增强了独立性;第二个变化是中管高校可根据中央和监察委的要求,利用八项监察措施开展工作,大大提升了中管高校监督监察的能力;第三个变化是中管高校与其他地方纪委之间可以直接进行协助调查,赋予了中管高校一定的权力。此外,根据教育部要求,中管高校及部分教育部直属高校增加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和内设机构,按照纪检监察机构运行的要求来设置内设机构,从而大大增强了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能力。
不过,也有不少业内人士提出,我国对中管高校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还处在一个探索的过程中,除了《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之外,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中管高校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续怎么推动、怎么设计,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对此,庄德水认为,哪些人属于高校纪检监察机关的管理对象,即“监察对象是什么”是目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亟须解决的一个问题,也是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不回答的问题。
“目前,高校监督的难点在于如何实现政治监督,如何监督思想政治教育效果,如何监督意识形态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等。同时,高校承担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在此情况之下,如何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效用,用监督去保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是一个现实的任务和挑战。”庄德水说。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相关的资金、资源也越来越集聚,资金分配权、人事管理权和项目审批权也越来越向高校一把手、关键岗位负责人集中,再加上相对封闭的运行机制,造成了一些腐败高危区域。
彭新林认为,在目前高校反腐工作中,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仍存在制度空白,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少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如一些高校对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照搬照抄,未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制度规范过于原则,内容空洞,要求空泛,等等。
为此,彭新林建议,一是要抓住高校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确保权力正确行使。高校应从重塑大学精神的高度出发,切实纠正少数管理人员操守缺失和片面追求利益的思想,真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这是遏制高校腐败案件高发的治本之策。
二是要加大“监察、司法介入”力度,积极开展法宣工作,打击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在严肃查处高校系统腐败案件的同时坚持以案说法,起到警示作用。在严厉打击高校系统腐败的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高校营造良好的反腐氛围,使各岗位的“掌权人”不敢腐、不愿腐。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各高校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高校的基建、招生、财务、采购、校办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监管,特别是“人、财、物”权力集中和资金流量大的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查清症结所在,逐步完善监管体系,使高校的各项活动尤其是易发腐败环节、涉及资金收支的环节均在有效的监督之下,促使公共权力“阳光”运行,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狠抓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避免空有好制度,没有好执行的局面出现。
针对敏感岗位犯罪比较集中的现象,彭新林建议加强干部之间的交流与轮岗,在岗位的设置上,应建立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避免因权力失去监督而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
“在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组织保障方面,应当由高校党委统一抓总儿,负责对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和具体设计,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彭新林说,高校行政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与高校党委一同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党政同责,将反腐贯穿于高校治理的每一个环节。
同时,还要健全反腐倡廉教育的反馈机制,建立高校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实行情况的评议机制,定期进行工作反馈。由原来的高校主管部门单向传播转为双向反馈,定期收集广大师生对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及看法,加强对教育效果的考核。根据教育的实际效果,不断创新教育方法,改革教育方式,丰富教育内容,扩宽教育渠道,充分发挥教育制度在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针对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庄德水则建议,当条件成熟时,可通过中央纪委发文的方式推动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即出台正式的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目前,中央纪委已经出台了《中管高校纪委书记提名和考察办法》,为下一步深度推进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做铺垫。据现在的制度要求,中管高校的纪委书记必须异校任职,不能由本校产生,“其实质就是加强高校内部的监督,提升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自身的独立性,使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能够独立的开展运作,不受人情等关系的影响”。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