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任鹏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
随着二手房买卖的日渐活跃,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其中,一房多卖就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
房主为了获得更多的购房款,往往会将房屋多次交易,以便寻找出价更高的买主。这对于已经签订合同而未能买成房屋的当事人来说必然会构成违约。那么,房主需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9月6日,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任鹏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主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
一处房屋被二次出卖
2016年8月6日,A和B在C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A出售建筑面积120.70平方米的房屋一处,B自愿购买,房屋成交价为115万元。合同还约定,若B违约,A没收定金,不予退还,若A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于B。合同签订当日,B向A支付定金5万元。合同履行中,双方就部分交易细节发生争议。2016年10月,A通过C公司向B退还了5万元定金。
2016年10月27日,A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成交价格为130万元,该房屋已于2016年11月24日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A与B及C公司签订的合同;A双倍返还定金5万元并赔偿B房屋溢价损失4.4万元。
房主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A与B及C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A在与B订立的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并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导致B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根本违约,应向B承担违约责任。B主张双倍返还定金5万元,符合合同约定。
但合同中并未约定A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均属违约行为所导致的违约责任,法律并未规定一个违约行为需同时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故法院判定,解除A与B及C公司签订的合同,A向B双倍返还定金5万元。
律师: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要约定适当
案件中,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房主在违约后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双方在合同中仅约定若房主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并未约定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仅判决房主双倍返还定金,而没有支持买方要求房主赔偿损失的请求。
民事活动中,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签订的合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双方均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除了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对双方违约后需承担的违约责任也要作出适当的约定。
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既不能过高导致明显的不公,又不能约定得过低而导致失去对违约方的制约效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相对合理的违约赔偿,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从而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