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晋城市的中学生张磊骑着姐姐张红的摩托车来到学校。放学时,同学李浩要求试骑,于是载着张磊回家。在一处人行横道,撞倒一位70岁老人。老人治疗中不幸离世。交警部门认定,李浩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无牌摩托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避让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老人和乘车人张磊不承担责任。但李浩父母提出,李浩虽是驾驶人,摩托车却是张磊家的,也是张磊家人将车辆交给未成年人驾驶,也应承担责任。最终,老人家人将两家人都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老人死亡造成的损失66万元。
【析案】
法院审理认为,张红作为摩托车管理人,因管理失当导致张磊骑车外出并借给他人骑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依法应当投保交强险,张红并没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张红应当赔偿交强险责任最高限额的12万元。”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韦薇说,当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李浩应该对张红承担的交强险最高限额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事发时,车辆管理人是张磊,其作为一名初中生,应当知晓无证驾驶系违法行为,将车辆出借或者说放任由没有驾驶证的李浩使用,具有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浩无证驾驶摩托车,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所以李浩对导致侵权后果的过错相对较大,张磊对导致侵权后果的过错相对较小。最终,法院判决对于老人家人剩余损失54万元,张磊及其姐姐张红承担30%赔偿责任,李浩承担70%赔偿责任。由于李浩和张磊都是未成年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由各自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韦薇说,摩托车也是机动车,一定要有相应驾驶证才能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也要投保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分担风险。家长们也要多引导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