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民创业,很多人都在盘算着能做点什么小生意。这其中,不乏有人会选择和朋友一起投资加盟某个相对成熟的项目,只出钱不管事,坐等分红。理想是美好的,但现实是什么样子呢?7月19日,山西晚报记者采访了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的李蕾律师。
律师简介
李蕾,女,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公司治理、股权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
一人意外死亡却让另一人血本无归
王某和赵某决定共同投资加盟某品牌小吃店。双方签订一份《合伙协议》,约定王某出资70%,赵某出资30%,小吃店由赵某实际经营。双方预估开店需要前期投入80万元。协议签署后,王某即按出资比例给赵某的个人账户打款56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之后,赵某注册成立A公司(赵某持股比例100%),并以A公司的名义签订加盟协议,办理各种证照,开始经营。店铺经营一年多,从未分红。但该店位置优越,人流量也很大,几乎没有亏本可能。王某心存疑惑,想要找赵某了解店铺经营状况,却突然得到了赵某意外身亡的消息。更让王某始料未及的是,赵某的家人已经将A公司卖给了第三人,工商登记手续均已办完。
王某带着仅有的一份《合伙协议》找到律师,却因无法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和出资事实,既不能收回公司自己经营,也无法要回属于自己的股权转让款。56万的投资,血本无归。
王某入的“坑”究竟有多大
1.协议范本选择错误,债务风险被无限扩大
从事实来看,王某和赵某的真实想法是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经营小吃店。但双方签署的是一份《合伙协议》,王某和赵某的身份为普通合伙人,对项目债务承担的偿还责任由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可能会因为经营亏损,使自己和家庭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
大家可能会认为,赵某成立的就是公司,而且王某也不是股东,不用承担公司债务。其实不然!A公司的性质是一人有限公司,若赵某在公司经营中,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赵某个人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赵某偿还债务后,还可以根据《合伙协议》要求王某承担全部债务的70%。
2.协议关键内容缺失,丧失股东身份和相应权利
《合伙协议》仅写明了项目名称、出资比例、盈利分配比例和债务承担比例,没有约定关于成立公司的相关内容,包括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公司经营管理权等。这些关键信息的缺失,事实上使王某失去了对A公司的股权,无法直接享有知情权、管理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也丧失了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成立后,若王某想成为A公司的股东,则必须经赵某同意,由赵某转让70%的股权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中,在王某成为A公司股东之前,公司全部股权已被卖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故A公司股权被卖掉后,王某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公司股权。
3.出资方式不规范,无法取得属于自己的股权转让款
王某直接向赵某个人账户转账,且未留下任何凭证。这一做法,难以证明此笔资金的性质,是对赵某的借款还是对A公司的出资。特别是在赵某去世的情况下,王某无法通过出资事实,证明自己是A公司70%股权的实际出资人,继而无法向赵某家人要回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避免上述风险需要做好这几件事
合同内容要准确完整
在开展合作之前,一定要签订协议。如果成立公司,应当签订《出资协议》或《股东协议》;如果成立合伙企业,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并将合作内容完整、准确地记录在协议中。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出资金额及时间、合作项目名称、协议各方在合作事务中的分工、权利义务等内容,避免因约定不明,在实际的项目合作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出资款应直接汇入公司账户
出资是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应当直接将出资款汇入公司账户,保留相关凭证,并由收款方出具书面证明,避免因出资不规范,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
如实登记股东信息,避免代持
我国法律虽然并不禁止股权代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并不能仅仅以协议约定直接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和相应权利。实际出资人要想取得股东身份,必须与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公司原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成为公司股东。为避免因原股东阻挠,导致实际出资人无法取得股东身份,建议尽量避免股权代持,直接按照出资比例登记公司股东信息。
不参与日常经营的投资人,应当在公司中派驻财务负责人
股东可以不参与公司经营,但绝不能不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为避免因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公司亏损或不分红,损害其他出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以及时、准确掌握公司经营情况,确保取得应有的投资回报。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