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海鸥
【案例】2019年1月,某市政府发布通建路路南片区改造搬迁决定,确定由A建设投资公司负责提供房源供该片区搬迁居民选择安置房。2019年4月,A建设投资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偿房源订购合同》,合同约定由A建设投资公司订购B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城市花园项目房屋供搬迁居民选择,其中包括了搬迁居民王某选定的安置房。上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王某所选房屋的具体情况,并约定了B房地产公司需在2020年4月1日前向王某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A建设投资公司足额支付了王某选定安置房的全部房款。但交房期限届满后,B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协议交房并办理相关手续,协商无果后,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房产现值150万元。
【法条解读】本案中,A建设投资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补偿房源订购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在此类合同中,当出现债务人违约情形时,只有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该第三人则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具体到本案中,当B房地产公司未能依约定向利益第三人王某履行合同义务时,只能由债权人A建设投资公司诉请B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该案的审理法院最终以王某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其起诉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悖且不符合上述规定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而在本次颁布的民法典中,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依照上述规定,民法典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明确赋予了利益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意味着在我国今后司法实践中,类似上述案例中王某这样的利益第三人也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相比现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更有利于利益第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利益第三人无需寄希望于通过债权人才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更加直接、主动。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同样适用第三人。这就提醒利益第三人在合同履行中,需要同时关注债权人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必要时进行及时的催告和监督。否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很可能无法实现。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