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保护孩子就是保护未来,这既是大人的责任,也是法治的使命。正因为如此,一些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总会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特别是猥亵、性侵类案件更容易触动人们敏感神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中的数据显示,与2017年相比,2019年在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的罪名中,前三位分别是强奸、寻衅滋事、猥亵儿童,猥亵儿童犯罪人数是大幅上升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当然要对热点个案保持关注,同时,更应该思考如何防止悲剧重演,让加害者不再有得逞的机会。一个简单有效的方式是尽早阻断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如果不能期望加害者良心发现,那就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雪亮眼睛”。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有一些举措值得期待。该《意见》明确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并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范围予以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企事业等单位、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机构、旅店宾馆、村居委员会等”。
不难理解,增加这些单位的报告义务,并不是为司法机关等部门减轻压力,而是基于惩治犯罪的科学规律,着眼于通过各种预防手段,防止犯罪的发生。强制报告制度曾经在浙江、江苏、广东等地方实行,取得良好效果。从有关新闻来看,浙江杭州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分局、人社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区妇联等10个部门建立了“未成年人‘三不宜’行为处置制度”,这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所谓“三不宜”,是指未成年人进入不宜场所、从事不宜职业、开展不宜活动。对未成年人开房进行“三询问一报备”,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群众如发现有涉未成年人“三不宜”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未成年人保护不是简单的司法问题,在越来越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必须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发动更多社会力量,以共建共治共享思维,构筑起无死角的未成年人保护网,让正义的能量永远在线。强制报告制度是很好的尝试,它让那些心怀鬼胎者在群众监督的“聚光灯”下现形,即便不能完全消灭其丑陋欲望,至少能在最大限度内震慑犯罪、减少犯罪。当然,未成年人保护需要更多的想象力,比如能否研究参考惩治“老赖”的措施,针对包括猥亵、性侵等各种犯罪的特点,依法加大对加害者的各种限制,让其不能心存侥幸,永远敬法畏法。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