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任鹏辉律师,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
现代社会生活中,饲养动物越来越普遍,随着饲养动物数量的增加,其带来的潜在社会危险也明显增加。很多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能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使得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发生此种情况,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责任?6月21日,山西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男孩独自喝水被猫抓伤
张先生在某小区从事管理自行车、电动车存放事务,小华是该小区住户。某日,小华奶奶带着他在小区玩耍,将水杯放在张先生管理的车棚值班室内。之后,小华口渴去车棚拿水杯。在进门时,不小心绊倒,正好摔倒在张先生养的猫身上,被猫抓伤脸部。
小华前往医院整形科进行清创缝合和美容医疗。鉴定机构对小华的伤残等级、护理人数及时间、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小华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无需专业人士护理,在监护人的监护下护理期为30日。小华的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为5000-8000元,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小华的父母就赔偿问题与张先生进行了多次商议。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华的父母,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
减轻饲养人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可减轻张先生的赔偿责任,小华的监护人亦应承担监护不力责任。
根据小华父母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小华被张先生饲养的猫抓伤的基本事实。对此,张先生作为管理人,理应对小华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小华作为未成年人被猫抓伤时,其监护人明知车棚内有猫,却让小华独自去喝水,其监护人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可适当减轻张先生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情况,张先生承担70%的责任较为适宜。
律师建议:饲养动物应尊重社会公德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任鹏辉律师表示,饲养动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做到不妨碍他人生活,对自己饲养的动物应尽到管理义务,避免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同时,带孩子外出时,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履行好监护职责,碰到动物时不去主动挑逗、驱赶、打骂。
流浪猫狗咬人 物业或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除了宠物猫狗之外,小区里的流浪猫狗也越来越多。很多人出于恻隐之心,主动为它们提供食物甚至临时的居住场所。那么,如果小区内的流浪猫狗咬伤业主,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任鹏辉律师表示,假如流浪猫狗跑进小区,咬伤了小区内的住户,在伤者或第三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责任最主要的承担者应该是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有义务来处理这些流浪猫狗的归宿问题。如果小区物业没有及时地处理流浪猫狗而导致它们伤人,那就要承担主要责任。
在流浪猫狗咬伤人事件中,流浪猫狗的投食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关键,是看投食者有没有与流浪猫狗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这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被投食的流浪动物伤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一些小区居民,只是偶尔地给小区内流浪猫狗投食,则构不成饲养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流浪狗咬伤了小区住户,其他小区住户只是偶尔给流浪猫狗投食,是不需要担责的。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