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还在,店没了!”为了能在夏天显露好身材,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周鸥于今年年初在家附近的健身房花2000元办了一张年卡。之所以选择年卡,是因为商家承诺办年卡“买一年送一年”,没想到办卡不到两个月,店就“撤”了。
一直以来,预付式消费“爆雷”事件屡见报端,由于麻烦或维权成本高等,消费者大多自认倒霉。
“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资金,然后按次或按期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现实中预付式消费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商家“卖卡”后,因各种原因关门跑路,消费者退款难,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应考虑尽快研究出台国家层面的预付式消费法律法规,对预付式消费模式进行全面规制。
预付式消费商家套路多
在北京从事服装生意的冯娜娜粗略算了一下,自己办卡后“跑路”的商家已多达7家,其中既有美容院和健身房,也包括给孩子报名的早教机构,甚至还有一家餐馆。
其实每次办卡前,冯娜娜都会“提醒”自己——尽量别办卡,但每次都会因为商家的诱人优惠最终选择办卡。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预付式消费在理想情况下,买卖双方是可以实现双赢的。对经营者来讲,通过“卖卡”不仅可以融通资金,扩大规模,也能利用这种方式锁定客源;消费者“办卡”也能获得一定实惠,直接降低消费成本。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特别是在疫情之下,预付式消费模式却成为一些商家割消费者“韭菜”的工具。
陈音江曾对预付式消费模式做过多年调研,发现消费者交预付款办卡后,商家“套路”很多,有的会降低服务质量,以次充好;还有的商家在消费者办卡后随意涨价,以此变相减少提供商品数量或服务频次;最为常见也是影响最大的,就是直接关门停业或“跑路”,消费者不仅无法继续享受服务,也难以退回剩余款项。
4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1)》指出,预付式消费纠纷一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难点。2021年,受新冠肺炎疫情波动影响,消费者前期交费容易,后期退款难的投诉同比增幅明显。
这份报告显示,商家因经营不善,转让、倒闭时违约“跑路”,未对债权债务做妥善处理是引发预付式消费纠纷的主要问题之一。
“有些商家关门‘跑路’其实是早策划好的。”曾在北京市多家健身房担任销售顾问的奋斗透露,有些商家的确是因经营不善亏损关店,但有个别商家在忽悠消费者办卡时,就已经铺好后路。
奋斗此前所在的一家健身房就以几百元的超低年费吸引消费者办卡,而他了解到该健身房的场地只租了半年,器械也全部是短租的,在吸金不到半年后,健身房果然“跑路”了。
急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不论是周鸥还是冯娜娜,在遭遇商家“跑路”后的第一反应都是维权,在冯娜娜的手机中,至今还留有几个已无人再发新消息的维权群。
“大家开始劲头很大,但随着时间推移,加之维权难度较大,人心慢慢就散了。”遭遇商家“跑路”,冯娜娜一般都是自认倒霉,至今还没有成功维权过。
与冯娜娜相比,周鸥的态度更为积极,得知健身房关门后,她便与对方交涉,涉事健身房提出可以安排她到另一家分店继续健身,但由于离家较远,周鸥予以拒绝,最终双方约定由健身房退回一半的办卡费用。
在刘俊海看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屡屡发生纠纷且维权困难,与当前法律针对预付式消费的规制存在缺失有关。
2012年11月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从国家层面针对预付卡管理制定的规定。但刘俊海指出,这部已出台近十年的《办法》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比如,其中仅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但并未涵盖当前占重头的教育、健身类企业,这导致一大批推行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游离于规制之外。
陈音江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目前我国对预付式消费没有专门的法律,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没有结合预付式消费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发卡主体和发卡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导致在规范预付卡的过程中缺乏可行性与时效性,对消费者的保护也缺乏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对预付式消费作了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但陈音江认为,该条规定虽立足于消费合同的基本原理,却未能体现预付式消费的自身特点,因此在规制预付式消费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我国目前对于预付费市场的监管采取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分开监管的模式。”陈音江介绍说,消费者最常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主要依据《办法》进行管理,诸如商通卡等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依据的是2011年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其中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管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售。但陈音江指出,该意见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使得相关规定流于表面。而《办法》中企业发行预付卡需在发行后30日内到商务部门备案,并按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商业银行存入存管资金等规定,也因监管部门权责不清晰等原因多流于形式。实际中,企业备不备案、存不存入存管资金,大多靠发卡企业自愿自律,资金使用情况更是难以跟踪监管。
建立预付消费监管体系
为规制预付式消费模式,一些地方也进行了立法。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规定建立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并对资金监管模式、资金监管比例、资金专户存管、资金划拨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消费者冲动购卡后无法退卡的问题,设立了“七天冷静期”,消费者购卡后只要没有开卡使用,7天内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退还全部预付费用。为应对一些商家利用短租“跑路”敛财,《条例》规定,经营者租赁他人场地或柜台的,应在合同中明示租赁期限,单用途预付卡设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赁期限。经营者因停业、注销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并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多地立法对发卡备案、建立预收资金存管等制度的探索对遏制预付式消费乱象有积极作用,陈音江建议,应在借鉴地方立法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专项立法。
“法律应明确预付式消费的含义、发卡单位资格、发卡方式、发卡数量和金额、资金监管等内容,为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陈音江认为,考虑到预付式消费涉及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多部门,实践中容易因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真空”等问题,为此法律应明晰各部门权责范围,并结合预付式消费的特点,建立全面系统的预付式消费监管体系,多部门协调配合,使预付式消费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监管。此外,还应健全预付资金安全体系,在经营者进行备案之后,应当到指定银行按照预付资金的比例存入存管金,或提供第三方担保(包括商业保险),并探索建立“预付式消费模式”账户监管制度,确保消费者的预付资金安全。
刘俊海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出台专项立法很有必要,应从准入条件、经营要求、行为规范、资金监管、维权救济等多维度对预付式消费进行全面系统规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