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在得知自己与女友邱某某的感情被“第三者”插足后,26岁的广东饶平县男子杨某烧炭自杀。
据家属讲述,杨某在与邱某某交往期间,经常为对方花钱。很长一段时间,每天向邱某某转账666元,曾花8000元购买明星演唱会门票,购买各种奢侈品,对邱某某的要求几乎有求必应。家属认为邱某某在与杨某的交往过程中存在精神控制和金钱诈骗的嫌疑,同时认为杨某被PUA了。
2021年2月2日,警方认为,邱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管辖范围,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PUA,原意为“搭讪艺术家”,泛指利用某种优势地位,通过精神控制,操纵他人满足自己的愿望。后来应用领域扩展到职场PUA、学术PUA等。其本质就是在人际关系中,利用话术,利用心理技巧控制别人、获取好处。PUA会让人怀疑自我,丧失自我,缺乏独立判断能力。
有专家表示,PUA涉及的法律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能会违反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诈骗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职场PUA可能还会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学术PUA有可能侵犯著作权。
恋爱对象精神控制
迫使对方不断付出
类似杨某在恋爱中被PUA的案例偶有发生。
2019年12月12日,一篇名为《不寒而栗的爱情:北大自杀女生的聊天记录》的文章,使得情感PUA引起广泛讨论。
据报道,2019年10月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女生包丽在北京市某宾馆服药自杀,送医救治期间被宣布“脑死亡”。相关聊天记录显示,包丽自杀前,其男友牟某翰曾向包丽提出过拍裸照、先怀孕再流产并留下病历单、做绝育手术等一系列要求。包丽妈妈认为,牟某翰的折磨是导致包丽自杀的主要原因。
对此,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认为,PUA在交友中运用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例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案例中女性与男性建立恋爱关系,以恋爱为由,对一方实施PUA,骗取钱财就是典型的诈骗行为。
王艳辉说,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据此,在情感PUA的案例中,可能涉嫌侵犯受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更进一步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王艳辉说。
职场领导刻意贬低
随口承诺空画大饼
在职场中也存在PUA套路,不过大多出现在上下级关系中,如领导对下属、前辈对新人等。在表现形式上,职场PUA既可以是无端打压,通过贬低和否定让下属逐渐失去自信,以控制员工;也可以是空画大饼,以责骂加偶尔表扬和承诺等方式,让员工迷失自我,唯领导是从。延伸的表现还有分配超出工作范围或正常负荷的工作任务,占用员工休息休假时间,甚至发展到性骚扰。
“上班做不完,加班还做不好,工作效率这么低。天天加班浪费电,你还好意思跟我提工资?”
这是小李在向领导提出加薪后收到的回复,然而实际情况是他已经尽全力完成了本职工作,但还要经常加班替领导做一些别的事情。
“你有什么用,这都做不好。”
“你做的事情一点价值都没有,我当初怎么会把你招进来。”
“客户跟我投诉你,说你太笨了,要我把你换掉。”
“你还年轻,不要想那么多。”
……
这些都是小李经常听到的话语。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介绍说,施行操纵的一方需要扮演绝对正确的角色,容不得他人的一丝质疑和否认,控制欲极强,必须让另一方同意他的观点。相反,被操纵的一方极度渴望操纵者的认可,常质疑自我,把问题的原因都归结到自己身上,逐渐丢失自我认知。
在王艳辉看来,职场PUA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违反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严重超过劳动法明确规定的最长劳动时间以及不支付加班费等问题。
学校导师精神压榨
窃取学生科研成果
前不久,一封举报信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来自澳大利亚蒙纳士大学工程学院土木工程系的在读博士生刘某某以长达1000多页的举报信,实名举报其导师,现任长安大学公路学院教授的杨某违反学术道德师德、骗取国家“青千”等称号和科研基金以及对自己实行精神PUA和压榨。
刘某某称,两年多的博士求学过程中,杨某从未给予他任何指导,不过好在其悟性较高,也能吃苦、肯钻研,自己独自与国外学者联系求教学习,随后独自撰写论文并在SCI行业顶级期刊发表。
然而杨某却让其将通讯作者和第二作者给他,将杨某的老婆加入共同作者中,将杨某的同门加入通讯作者中,将论文研究基金改为杨某在长安大学获得的国家科研基金,以便进行成果认定。除了这一篇之外,杨某还强行霸占了他的多篇论文。
从博士入学至今的两年多时间,一年365天里他有355天在办公室为杨某工作,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8小时,经常忙到凌晨两点多。即便是过年回家的那10天,也需要在家里或者火车上继续为杨某工作。
刘某某称,受到杨某的影响,自己患有重度抑郁,一直在寻求心理治疗。学校对此回复称:目前学校已经关注到了刘某某的举报信,正在就此进行调查核实,后续会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对此,王艳辉说,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王艳辉认为,如果确实存在导师霸占学生论文的行为,则涉嫌侵犯学生的著作权。
“另外,从法律层面来看,如果导师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或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引诱、怂恿、欺骗、教唆、帮助等严重行为,足以影响、操纵自残自杀者意志,足以预见被害人自残自杀,则可被认定为伤害、杀害被害人的间接正犯,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认定。”王艳辉补充道。
加大宣传监管力度
完善健全法律体系
对于PUA造成的严重后果,王艳辉建议,政府部门有必要加强规范,制止此类现象发生。同时,公民个人也要时刻防范被PUA,并且学会在遭遇PUA时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艳辉还建议,一方面,社会上可以成立专门的公益机构,安排专业的心理咨询专家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借助第三方机构使受害者早日脱离精神压迫,回归正常生活;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加强宣传及监管,使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PUA模式是一种具有严重危害的行为模式,相关政府部门在接到相关举报或者警情时应当予以重视,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相关行为;另外,最重要的是完善相应的立法,目前法律上对PUA行为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因此下一步可以考虑在相应的法律中增设更多保护人格权和精神利益的条文,健全法律体系,从而使执法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在郑宁看来,人们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日常生活中不要贪图小便宜,保持独立和自我,多提升自己的思想和经验,不轻信他人,这样可以有效防范被他人PUA。遭遇PUA时,应当及时寻求家人或者朋友的帮助,使自己脱离被控制的状态,同时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帮助。
“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底线。PUA行为一旦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各行各业都应该在职业伦理中树立平等、尊重、保障人权的理念,另外应该加强教育,帮助人们识别PUA、防范PUA。”郑宁说。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