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法院发来消息称,近日,忻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犯罪案,案情并不复杂,但令人感慨的是被告人小锋和小文(均为化名)这两个“80后”相识于监狱,出狱后,这对狱友结伙盗窃,又一起“再入”监狱。
小锋和小文曾在同一所监狱服刑,出狱后二人不思悔改,反而结伙共同购买了扳手及千斤顶等作案工具,合谋实施了多起盗窃案。2021年8月20日凌晨,小锋与小文在晋中市寿阳县某加油站附近,共同盗走停放的一辆半挂牵引汽车上的8条轮胎(含轮毂),经忻州市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1574.5元。同日凌晨,二人又在忻州市忻府区东外环108国道太平服务区内,共同盗走停放的两辆半挂牵引汽车上的十条轮胎(含轮毂),经忻州市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2918元。销赃后,二人将赃款挥霍。
2021年9月11日凌晨,小锋、小文在吕梁市文水县南武乡东庄村文祁公路路南附近,盗走停放的两辆半挂牵引汽车上的十条轮胎(含轮毂),销赃后,二人将赃款挥霍。经忻州市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9670元。半月后,二人在河北省黄骅市羊三木乡刘皮庄附近的停车场内,盗走停放的一辆面包车上的一副车牌。
这些年,小锋和小文不是在蹲监狱,就是在蹲监狱的路上,每次刑满释放不久,二人就又重蹈覆辙。小锋因犯绑架罪于2006年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又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入狱,2021年7月10日才刑满释放。而小文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出狱不久又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锋与小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谋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合计盗窃金额5416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盗窃罪,均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小锋、小文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和3年7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和2万元。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