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以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向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案为在校大学生犯罪,当事人双方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案件符合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提存程序,履行相关赔偿保证金提存手续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郝某某作出无逮捕必要的决定,给在校大学生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021年6月5日23时许,在某大学寝室内,学生郝某某与同学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引发冲突,郝某某将李某某眼睛打伤,经依法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办理期间,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为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依犯罪嫌疑人家属申请,按照提存制度的相关要求,邀请小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太原市司法局公证处公证员召开联席会议。会上,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介绍了本院出台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金提存指导意见》(试行),阐释了贯彻落实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承办检察官汇报了案情,并对轻微刑事案件能否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进行了释法说理;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按照赔偿标准提出提存赔偿金的建议;公证员对提存账户等进行了说明。经过会商,最后在提存程序、提存办法、提存金额等方面形成了一致意见。公证员提存赔偿保证金后,承办检察官结合案情,在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后,依法对郝某某作出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出台《轻微刑事案件赔偿金提存指导意见》(试行)是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轻微刑事案件无羁押必要的积极尝试,其对促进刑事和解、正确适用刑罚、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都有积极意义。本次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生动体现。
来源:山西日报客户端
检察官与家属几番调解,最后协商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