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利,向他人违规提供客户手机号和验证码。2月23日,山西晚报记者从新绛法院获悉,关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16400元被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关某从事电信代办业务,认识很多电信代理人员以及手机销售人员。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为谋取个人利益,关某与赵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建立了“辅助群”等微信“拉新”群,吸引周边电信代理人员、手机销售人员进群,让他们将代办电信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发送到微信群内,供群内客服人员注册各种应用软件。
客服人员根据完成注册的数量,将相应的报酬发至被告人关某微信账户上,关某按照约定,从每单中扣除1元或者0.5元作为自己的收益后,再将相应报酬付给参与“拉新”的微信群成员。
经核对其微信交易记录,关某通过组建微信“拉新”群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获利共计人民币16400元。关某被新绛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后,上交了全部违法所得。
新绛法院审理后认为,关某为谋取个人利益,通过组建微信“拉新”群,将公民个人电话号码提供给“拉新”上线以注册各种应用软件,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其住所地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社会调查,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关某犯罪时使用的手机及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近日,新绛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16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信息时代,各种手机APP、扫码支付、手机软件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由于这些软件在进行用户注册、身份认证、验证码核实等操作中,会收集公民个人的身份信息,所以加强信息的管理和监控显得尤为重要。某些商家为了获取更多流量,开始用所谓“拉新付佣金”的方式招揽新用户。
为获取蝇头小利,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非法泄露公民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验证码等,以此换取佣金。这些个人信息的泄露,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用户手机上经常出现诸如垃圾短信、骚扰电话、违规广告、流氓软件等,有的信息甚至被犯罪分子用来开展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案件的审理,有效惩治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打击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也警示了相关部门要加强人员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发现手机莫名其妙出现“被安装”软件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防止因信息泄露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