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想着“托关系”找工作,工作没找到,双方却因为“好处费”打起了民事官司。1月19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获悉,法官支持了原告关于返还本金的诉讼,驳回了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郭某与王某系亲戚关系。2018年,两人闲谈时,王某表示自己有“门路”能帮郭某找工作,但是需要“活动费”,刚毕业没多久的郭某当时就动心了。双方口头约定由郭某支付6万元给王某,由王某安排郭某的工作,如工作找不成,由王某将该款退还郭某。之后,郭某将6万元转账至王某卡中,但是工作未能找成。经双方协商,王某分四次通过自助存款机退还郭某共计3万元,剩余3万元未予退还。2019年,郭某找到太原市晋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纠纷进行了调解,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某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郭某人民币3万元;二、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后王某未能按时履行约定,故郭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的3万元并支付利息。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郭某与王某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地合同性文件,当事人应当恪守承诺,按时履行义务,现王某在超出约定的给付时间后未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故关于郭某要求王某退还其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郭某所诉请的利息部分,因原告未提交双方约定有利息的证据,且“通过花钱找关系安排工作”的行为不被法律所认可,郭某不能因为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故针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因“好处费”“办事费”“介绍费”而发生的类似纠纷目前已屡见不鲜,很多人因此蒙受损失。人生没有捷径,体面的工作应当通过自身的学识和能力来获取,而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交易。与其将钱财交予他人来疏通关系,不如将钱财投资学习用以提升自己。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