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禁止罐式集装箱、汽车罐车等“带病”出厂上路。
我省明确,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道路巡检维护,健全各类道路安全附属设施,减少路面安全隐患;严格客、货运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运输押运人员的审核准入门槛,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检查,避免存在问题的罐式集装箱、汽车罐车等“带病”出厂上路。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及重点车辆管控,分析研判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行驶,消除隐患风险。
另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应通知相关救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垫付的救助基金。赔偿义务人未根据侵权责任全额偿还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暂时保管有赔偿责任的肇事车辆。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员5人以上、或伤亡人员达5人以上等社会影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时,省级救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迅速完成救助基金垫付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监督医疗机构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各医疗机构在收治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时,应启动绿色通道,先行抢救伤员,抢救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依据,申请救助基金垫付。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