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消息,从2021年1月10日起,全省钢铁行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对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省内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实行加价政策,直至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并通过评估监测后,才能停止加价。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联合下发的最新通知,全省钢铁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经执行程序进入执行差别化电价企业名单的,其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实行用电加价政策。
《通知》明确提出,本次执行范围为全省钢铁企业,包括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企业、独立轧钢企业、独立球团企业、有烧结(球团)或高炉的铸造、铁合金企业。上述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淸洁运输方式”中,有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并将评估监测报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而已执行差别化电价的钢铁企业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和备案,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将停止加价。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增加的收入将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5%由省财政厅下达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差别化电价增加的成本,95%由省财政厅统筹用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支出。
来源: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