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奖举报的
通 告
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精神,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市的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建立我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且经调查属实的举报人实行奖励。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汾阳市范围内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举报。
1.各类企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偷排,造成超标排放的;
2.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污染整治任务,继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3.污染企业被责令停产整治或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4.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
6.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工业垃圾并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
7.违法销售劣质散煤的;
8.向河道、河堤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养殖粪污及病死畜禽的;
9.向河道偷排偷倒生产废水、危险废物的;
10.法律规定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内容全程录音,举报电话主要设置在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负责举报事项具体办理反馈。同时,设置市委书记、市长、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环保举报专线,通过随时调取录音、查看话务报表等方式监管环保举报事项落实情况。
(一)环保举报专线
1.市委书记:0358-7223222
2.市长:0358-7312000
3.市委副书记:0358-7580111
4.市纪委书记:0358-7388555
5.市委组织部部长:0358-7582111
6.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0358-7585222
(二)举报电子邮箱:fyshjjcdd@163.com
(三)信函投寄地点:汾阳市环境监察大队(汾阳市东一环政务大厅11层1104室)。同时,也可实地口头书面举报。
三、奖励程序
(一)奖励标准。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接到群众举报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进行登记、审查。一般性问题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赴现场处置,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复杂问题不超过1个月。举报经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调查属实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一般性举报,奖励金额1000元起,上不封顶。如被举报单位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根据举报人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内容、情节及处理结果,按照处罚企业金额的30%予以奖励。
(二)奖励条件。举报可匿名,也可实名。举报人在有奖举报时必须如实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
1.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并由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查证属实,环境违法行为成立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一举报人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联合举报的,由举报者协商确定。举报同一单位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由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认可的给予举报者领取奖金。
2.举报人应如实反映,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恶意举报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对举报人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对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领取方式。举报问题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根据违法事实情节轻重确定奖励金额,并在案件查处结束后第一时间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15日内,携带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其他规定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拒不受理群众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理的;
2.应当给予举报奖励而不予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3.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4.挪用、侵吞、非法占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的。
举报动态和查处结果每季度上报市委、市政府。
汾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举报不适用本通告。
本通告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来源: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