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10月27日,记者从保德法院获悉,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新建楼房引起的相邻纠纷案件,邻居之间这场长达7年的“战争”终于落幕。
2012年,老刘等人买下了老王隔壁的房子,打算新建一幢八层的楼房。施工之前,老刘并没有和他的邻居老王打招呼,就在老刘找好施工队开始施工的时候,老王不乐意了。原因是,老刘修楼房的时候砍了老王家的树,而且老刘修的楼房和老王家房子的间距太小了,按老王的话说,隔壁施工的时候自己家就像“地震”,老王怕楼房修得高了影响自家的采光,而且也怕房子有裂缝,所以,老王就用了最“土”的办法,那就是“挡着不让你施工”。
停了好几次工的老刘这才后知后觉,连忙到了老王家,并在同村老张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对老王住宅以及周边附属物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老刘在按时给付第一笔补偿款以后,老王按约没有对其之后的施工进行阻挡,但直到老刘盖好了楼房并全部卖出后,老王仍旧没有收到后续的补偿款,老王多次向老刘索要余款,但老刘均以种种原因推诿,一怒之下,老王将老刘告到了法院。
鉴于本案相邻纠纷的复杂性,该案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到纠纷现场进行了勘查,走访了双方邻居及村干部,详细了解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并根据纠纷现场手绘了一幅简易的平面图。本着“能调解的不过堂”原则,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解双方,邻居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应该和睦相处,哪知老刘拗着脾气硬是不同意。无奈,邻里二人只能对簿公堂。
保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老王房屋与被告老刘建设住宅楼的间距小于规定距离,老王房屋的通风、采光势必会受到老刘建房行为的侵害,老刘应当赔偿老王损失。老刘和老王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协议内容未显失公平,故受法律保护。法院一审判令老刘给付老王补偿款80000元。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相邻权人之间依法负有保障他人通行、用水排水、采光、排污等义务,不得以使用权归己方为由拒绝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相邻权提供便利。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件中,老王作为住户来说,日照、通风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所以,作为邻居的老刘应该为老王提供照射阳光、通风的便利,不能为所欲为,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