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汾中院在一起案件审理过程中,首次确认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什么是居住权?9月21日,山西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判决离婚时,法院确认男方有居住权
一起离婚案件,双方二十年前登记结婚。男方到女方家生活。二人育有一子,已成年。女方称男方经常酗酒,酒后对其打骂,遂提出离婚。男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六间房屋。一审判决不准离婚。
女方上诉后,在二审审理中,法院多次做女方工作,女方坚持要求离婚。后经调解,男方同意离婚。
法院同时查明,双方与女方父亲共同生活,共建有六间房屋,男方无其他住房。在这种情况下,承办法官给双方释法析理,耐心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同意男方享有其中两间房屋的居住权。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还确认了“如遇拆迁或者重建,男方仍享有相应部分的权利”,法庭当场给双方制发了调解书。
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临汾中院家事审判庭积极探索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该案是自《民法典》通过后正式实施前首次确认居住权的判例。
居住权更能保障长期性稳定居住需求
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张建华律师表示:中国首部《民法典》在物权编中新增设立了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非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与使用的权利。举个简单的例子:上述案件中,男女双方共建有六间房屋。法院确认男方享有其中两间房屋的居住权。此时,房产仍为女方所有,但男方却享有居住在这个房屋里的法律权利。根据《民法典》第369条、第370条的规定,这一居住权是专属于男方的,除非另有约定,他不能把房子租给别人。在他去世后,居住权也不能被他的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除了男方本人,他的继承人不能继续居住在这里。居住权会随着权利人的去世而不复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与以往生活中人们所说的“房子是我的,我就享有居住房屋的权利”是不同的。居住权只能由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其他人设立。也就是说,《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并不是所有权人口头上答应让谁住,谁就享有居住权。只有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后,居住权才真正成立。
设立居住权,有什么好处呢?张建华律师表示,设立居住权比租赁房屋更能保障人们长期性稳定居住的需求。在没有设立居住权时,人们只能通过买房或者租房的形式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但是买房会给低收入人群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而租房又不能满足长期定居的稳定性需求。在居住权设立后,有了买与租之外的第三种选择,即通过享有居住权的方式,长期稳定地在一个地方居住。
双方可以对居住多久自由约定,可以是20年、30年甚至是50年。而租房子在法律上最长只允许签订20年的租赁合同。另一方面,设立居住权比租房子更稳定,因为在面对第三人侵权时,享有居住权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