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毛利娟,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房屋买卖、租赁等民商事合同纠纷。
执业格言:无论在什么位置都要成为不可替代的人。
在我国,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爱,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况时常发生。然世事无常,遇到子女不孝顺的时候,赠与房屋的父母可能也想着收回房屋。那么,房屋赠与后,父母决意收回房屋的话,又有什么办法呢?1月5日,山西晚报记者采访了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毛利娟。
父母赠房后要求撤销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17年8月30日,包父、包母与其子小包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包父、包母将其二人享有合法权利的某厂的集资建房自愿无偿赠与小包,小包同意接受赠与。协议还约定,该协议签订后包父、包母10日内协助小包到相关房管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小包在接受赠与后,保证包父、包母继续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直至百年归老。
2017年10月10日,小包取得了某厂颁发的关于涉案房屋的房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包。该证书扉页载明:“根据某厂集资建房规定,所分配的楼房享有房产权,暂时不能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待各种手续齐全后再予以补办,以此证明”。
后包父、包母以小包侵占父母存款为由,一纸诉状将小包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否能够撤销赠与。涉案房产自始至终未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某厂颁发的房产证经过审核,在一定范围内足以具有公示作用。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协议后,即由涉案房产建设单位某厂办理了更名手续,应当认定房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小包接受赠与后,保证了包父、包母的长期居住,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并且小包也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综上,包父、包母主张撤销赠与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包父、包母的诉讼请求。
诉求未被支持是什么原因?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将财产赠与受赠人之前可以不问事由,任意反悔,不予赠与。在将赠与财产赠与受赠人之后,赠与人只有在具备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才可以撤销赠与。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所赠与的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且小包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包父包母自然是不能撤销赠与的。
父母赠与孩子的财产就一律要不回来了?
赠与的房产都不能要回吗?答案是否定的,应分情况讨论。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也就是说,若父母尚未将财产赠与子女,且赠与合同也未经公证的,父母可任意撤销赠与。应当注意的是,若在赠与合同中,父母明确表示不再反悔,不再撤销赠与的话,父母将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同时规定,在三种情形下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此处受赠人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赠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这里所说的严重侵害,毛利娟律师认为,不仅包括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而且也应该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名誉的行为。
第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构成这一法定撤销事由,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二必须有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抚养义务的事实。此事实是在受赠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所致。受赠人在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的不履行属于客观上不能。此时,不能产生赠与人的撤销权。
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若取得赠与人的财产,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接受一定的约束。受赠人如果不按约定履行该责任,是一种对自己诺言和对赠与人意愿的违背。从某种角度上讲,也是有损赠与人的利益的。为此,法律特别赋予赠与人以法定撤销权。
在符合上述条件后,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赠与合同一经撤销及丧失其效力。不过,为促使赠与人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做出了明确的时间限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赠与人只有在该期限内,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撤销权。超过一年不行使的,该撤销权即消灭。赠与人便不能撤销和反悔了。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