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任鹏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间借贷,房屋买卖、租赁等民商事合同,劳动、工伤等经济合同及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侵权类纠纷。
因为未能证明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已送达,银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司法实践中,一旦诉讼时效已过,原告便会承担败诉的结果。诉讼时效,应该注意些什么?2019年12月30日,山西晚报记者采访了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任鹏辉。
贷款75万未按期偿还
2003年10月,张某向某银行借款75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张某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当日,某银行向张某发放借款。之后,张某向某银行偿还了部分本息后,就再未偿还剩余本息。
某银行分别于2006年9月、2007年12月、2008年5月、2011年3月向张某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2013年1月,某银行再次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张某邮寄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2013年11月,某银行在当地报刊上向张某发出债权催收公告。2015年11月,某银行再次在当地报刊上向张某发出债权催收公告。
2016年11月,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80万元,某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银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一审法院驳回了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某银行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银行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某银行的再审申请。
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两点。第一,某银行于2013年1月向张某的邮寄行为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第二,抵押担保物权的时效是否已过。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张某认可收到2011年3月之前的所有催收通知。但张某称,2012年病重后,他一直在外地就医治疗,没有收到某银行于2013年1月向其邮寄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张某认为,案件中的借款关系所依据的《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某银行所提供的邮寄凭证虽能够证明已向张某邮寄过催收文书,且主张基于对邮政企业服务的合理信赖,推定该邮件已向张某送达。但张某亦举证证实该期间,因外出看病一直未在原住所地居住。张某所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某银行推定邮件已送达的事实。法院向邮政投递局核实邮件的投递及签收情况。投递局表示邮件的查询时间是1年,档案的保管期限是2年,该邮件的两个时间都已过无法查询。
依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某银行应对此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但某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邮件被张某本人或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据此,法院认定某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3年1月邮寄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到达债务人。这样,便导致某银行对张某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此,因某银行没有及时向张某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故对某银行提出的对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保留证据
关于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为二年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张某最后一次收到某银行送达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时间为2011年3月。因此,某银行应在2013年3月之前向张某主张债权。超过该期限张某便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那么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认定为权利人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向债务人采取邮寄的间接方式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应当以意思表达到达债务人为准。案件中,某银行提出向张某邮寄送达了债务催收文书,但未能证明该邮件已送达到张某。且张某有相反证据推翻某银行所提供的证据。因此,某银行的该邮寄行为不能产生诉讼中断的法律效力。某银行对张某享有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任鹏辉表示,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应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保存好相关证据。若是通过邮寄送达债务催收文书,除了留存邮寄凭证外,还要留存物流信息及邮寄回执等材料,以便证明该邮件成功送达给债务人。如此方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确保债权能够受到法律保护。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