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时有发生。也有部分商家采用恶意提起侵权诉讼、投诉等手段企图达到一定的商业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往往是一腔怒火,但不知如何解忧。有没有有效的方法,从他人不正当竞争漩涡中解脱出来?12月22日,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刘贵林律师在接受山西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行使,是一个办法。
简介
刘贵林,女,汉族,毕业于中北大学,硕士学位,现任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诉讼,公司法律顾问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等其他民商事诉讼。
刘贵林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发明专利案件18件、商标案件26件、著作权案件8件等多起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民商事案件共计70余件。
刘贵林在承办律师业务中,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勤勉尽职、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摆在首位,勇于、敢于仗义执言,以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同和尊重。
投诉后致使商品被下架
甲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座椅”的外观设计专利。2012年10月3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34××××.0。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甲公司于2017年5月向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相关专利的侵权诉讼。2017年8月23日,甲公司撤诉。同时,甲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在阿里巴巴平台以涉案专利权维权为由,发起对乙公司涉案产品的投诉。投诉说明为违法销售我司专利产品。投诉曾一度致使乙公司产品被做下架处理。
此后,乙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甲公司发出“函告”催告其行使诉权,并于2018年8月2日向另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的诉讼,要求确认其生产、销售“吊篮”产品的行为不侵犯甲公司ZL20123034××××.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
法院确认不侵权
乙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件中,甲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在阿里巴巴平台向乙公司发起投诉进行警告。因在投诉说明中明确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指控,乙公司店铺违法销售侵犯其专利的涉案产品,此行为应确认为“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乙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甲公司发出书面催告性质的“函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确认不侵权专利权纠纷的受理条件。
经法院审理,认可了乙公司主张不侵权的现有设计的理由,确认乙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吊篮”产品不侵犯甲公司的ZL20123034××××.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条件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人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前置条件是以书面形式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否则,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案件中被指控侵权的乙公司,已催告专利权人甲公司及时行使诉权。但甲公司无正当理由不行使诉权。事实已使得乙公司不合理地处在该侵权指控威胁处境中,并缺乏除了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之外其他的救济途径。故乙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目的。
我国设立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的目的在于,法律在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同时,对应地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其权利。如采取散发侵权警告函等手段,有意干扰他人的正常经营。在知识产权人并非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可以使被指控侵权人从权利人不当的威胁中解脱出来。通过给予被指控侵权人提起确认不侵权的诉权,以合理救济其民事权益,从而平衡保护合法知识产权与维护正当民事权益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在我国是一种新兴的诉讼类型,与传统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在此类案件中,涉嫌侵权人成为原告,而知识产权权利人成为被告,从而颠倒了传统知识产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角色,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人们认知它需要一个过程。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