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总工会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包括调解、仲裁、民事审判、刑事审判等多方面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向社会传递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声音。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 应该如何认定
黄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主播签约合作协议,担任网络主播一职,该公司工作人员某日向黄某发送微信消息“办理下离职吧”,经双方协商后黄某离职。黄某认为,在职期间,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黄某请求成立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黄某的直播内容、直播时间受到该公司的约束,其并非可以依据自身意愿选择工作时间和地点或由直播市场倾向决定工作时间与薪酬,黄某钉钉主页所属企业/组织为该公司,黄某考勤天数及工资数额由该公司统计确认,故黄某的工作内容需接受该公司的安排与管理、需遵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由该公司根据其实际出勤天数计算,黄某与该公司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签署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须支付两倍工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不应支付赔偿金。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主播、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兴职业应运而生,部分劳动者依托企业平台开展工作,其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没有协商权,双方之间体现出较强的从属性特征,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部分劳动者依托平台与企业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工作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双方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在审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重点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合意、工作模式以及所签协议的实质内容等,全面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综合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更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工主体被注销 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陈某系山西某公司职工。陈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二级伤残。该公司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山西某公司、王某、李某赔偿工伤待遇损失。仲裁期间,山西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王某、李某系该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陈某的请求,陈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李某赔偿工伤待遇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李某系山西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股东及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陈某构成工伤已作出伤残鉴定等级的情形下,却未考虑其工伤待遇赔付问题,给工伤职工陈某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审理旨在引导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未经依法清算或者虚假清算即注销公司,以“金蝉脱壳”伎俩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