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为进一步规范文旅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树立山西旅游良好形象,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管理和导游执业行为的通知。
旅行社是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规范旅行社经营是旅游市场治理的关键环节。通知要求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与其签订旅游合同,并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同时,督促旅行社严格落实“一团一报”制度,遵守入出境团队旅游管理政策。要加大对旅行社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合理低价游”、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欺骗或者变相强迫购物等各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旅行社用车“五不租”制度,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通知指出,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要加强管理,提升导游综合素质与服务质量。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导游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索要小费。通知还对做好旅行社和导游培训工作的相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