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1980元、二类1880元、三类178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1.4元、二类10.8元、三类10.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21.3元、二类20.2元、三类19.1元。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一是加班加点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