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提升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效能和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我省水环境质量提升,巩固水环境质量改善成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山西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稳定运行1年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项污染物指标优于规定排放标准的予以激励,激励形式主要为省级财政按年度予以资金奖励。
《办法》指出年度考核奖励金额由出水水质奖励金额、3项主要污染物去除率奖励金额、汛期出水奖励金额累计得出。针对影响重点断面水质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如按时保质完成治理任务、提升运行水平且重点断面水质达到年度考核目标要求,在现行奖励金额基础上按照市级500万元/年·个、县级200万元/年·个、镇级100万元/年·个予以额外奖励。
《办法》规定奖励实行申报审核制,按年度核算拨付奖励资金。由各市、县级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以市级为单位统一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生态厅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由省财政厅根据结果拨付奖励资金。
来源:山西日报客户端